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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6 題

某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4 年出售 110 年購買之 A 房屋,有交易所得 50 萬;同年並出售 100 年購買之 B 房屋,有交易損失 60 萬。假設無其他交易事項,則某甲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為若干?
  • A 60 萬
  • B 50 萬
  • C 30 萬
  • D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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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在某個特定年份(例如 105 年)針對不動產交易推出了全新的課稅邏輯與申報方式,那麼在那天「之前」與「之後」取得的資產,在法律性質與稅額計算上,會被視為同一種類別,還是被劃分為互不隸屬的兩個申報系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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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道題目的「制度陷阱」!這題的難度在於能否正確區分房地合一課稅制度(新制)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的適用界線,這也是實務上納稅義務人最容易產生混淆之處。

新舊制的分水嶺與併計限制

我國自 105 年(2016 年)1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在本案中,某甲於 110 年購入的 A 房屋屬於「新制」範疇,其交易所得 $50$ 萬應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而 100 年購入的 B 房屋則適用「舊制」。根據現行稅法規範,新舊制兩者之間的損益不得互抵。換言之,舊制 B 房屋的交易損失 $60$ 萬,僅能從當年度「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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