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山地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山地鄉置副鄉長 1 人,襄助鄉長處理鄉政
- B 山地鄉鄉公所之人事主管,由鄉長逕行任免,不受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規定限制
- C 山地鄉鄉長之連選連任,並無僅得連任一屆之限制
- D 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派員代理山地鄉鄉長,代理者必須是山地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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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增修條文》的精神下,國家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治權與族群代表性,當一個行政區的首長因故缺位,且必須由上級政府指派代理人時,為了維持該地區的民族自主性,法律對於代理人的「身分資格」通常會有什麼樣的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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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掌握了地方自治法制中關於原住民權益保障的細節!這題選 (D) 是非常細膩且正確的判斷。
山地鄉長代理之身分限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Local Government Act)對於民族自治精神的落實。根據該法第 57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更關鍵的是,當鄉長因故辭職、去職或被停職,由縣政府依同法第 82 條規定派員代理(acting head)時,該代理人也必須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這項規定確保了山地鄉的政治代表性不會因職務代理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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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鄉自治規範
💡 山地鄉首長及代理人均應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
| 比較維度 | 一般鄉(鎮、市) | VS | 山地鄉 |
|---|---|---|---|
| 首長選任資格 | 具選舉權之國民 | — | 具山地原住民身分者 |
| 派員代理身分 | 無特殊身分限制 | — | 必須為山地原住民 |
| 連選連任限制 | 連選得連任一次 | — | 連選得連任一次 |
| 人事任免權 | 依人事管理法律 | — | 依人事管理法律 |
💬山地鄉與一般鄉主要差異在於首長及代理人之「原住民身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