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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5 題

有關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服務自治事項範圍,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所規定?
  • A 認證社工人員
  • B 提供社會救助
  • C 辦理調解業務
  • D 殯葬設施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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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談論一個專業人員的「證照認證」或「資格賦予」時,這類規範通常是為了確保全國民眾都能享有相同品質的服務。如果每一個最基層的行政區域都能各自訂定一套認證標準,對於跨區域執業與專業素質的維持會產生什麼影響?這類需要高度統一標準的事項,通常會交由哪一個層級的政府來發布指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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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權限範圍!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確挑出不屬於區級自治權限的項目,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功能性自治團體」的權限界限有很清晰的認知。

地方服務與專業規制的界線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 規定,山地原住民區的社會服務自治事項明確涵蓋了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社會福利、殯葬設施(funeral facilities)的設置管理,以及調解業務(mediation services)。然而,**「認證社工人員」**涉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審查與全國一致的證照標準,這類具有「全國統一性」的專業管制權限,依據法理通常保留給中央層級或具備高度行政能量的直轄市、縣政府,絕非最基層的自治區級單位所能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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