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關於高雄市桃源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高雄市桃源區是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之地位
- B 高雄市桃源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但具有公法人之地位
- C 高雄市桃源區是地方自治團體,但不具有公法人之地位
- D 高雄市桃源區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亦不具有公法人之地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目前的行政體系中,如果某個區域的『行政首長』是由上級政府直接派任(官派),與該首長是由當地居民依法投票『選舉產生』,這兩種模式對於該區域是否具備「獨立法律主體地位」會有什麼樣的指標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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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高雄市桃源區的法律屬性。這道題目在「地方自治概要」中屬於極具代表性的基礎考點,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直轄市「行政區」與特殊「山地原住民區」的差異。雖然許多考生會反射性地認為直轄市下轄的「區」僅是市府的派出機關,但你顯然注意到了法律上的特殊例外。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制地位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之規定,直轄市的山地原住民區(如高雄市桃源區、那瑪夏區、茂林區等)被賦予了特殊的法律地位。不同於一般的行政區,這些區域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擁有自主的預算權、民選的區長以及區民代表會。在行政法學上,只要是一個具備權利義務主體能力的自治組織,便具備了**公法人(Public Juridical Person)**的資格。這項 2014 年的法制修正,是為了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的精神,使這些區域在行政層級上雖隸屬直轄市,卻保留了類似於「鄉(鎮、市)」的自治主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