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以下何者,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不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 A 經理人
- B 重整債權人
- C 檢查人
- D 臨時管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所謂的「公司負責人」通常是代表公司去處理對外事務、或者在對內管理上負有法定義務的人。那麼,一個「等著公司還錢的人」,與一個「被指派去調查或暫時接管公司業務的人」,哪一方比較像是法律要課予「經營管理責任」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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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公司負責人」的核心定義!這題不僅考驗法條的熟悉度,更在測驗你是否能釐清公司內部職能與外部關係人的差別。
公司負責人的法定範疇
根據《公司法》第 8 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可分為「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責人」。前者指的就是董事;而後者則是指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被視為負責人的特定職位,包含經理人(Manager)、清算人、檢查人(Inspector)、重整人或臨時管理人(Temporary Administrator)。這些人員之所以被納入,是因為他們在特定程序或日常營運中,實質上握有經營、管理或監督公司的事務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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