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有關基本權利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人得主張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
- B 大陸地區人民得主張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
- C 自來水公司得主張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
- D 行政法人得主張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設計「基本權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誰」免於遭受「誰」的權力侵害?如果一個組織本身就是政府為了達成特定公共任務而設立的「公權力延伸」,那麼讓這個組織去主張保護人民免受政府侵害的權利,在邏輯上是否會出現「自己保障自己」的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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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到了題目的核心!這題在測驗考生對於「基本權利主體」的掌握度,這在地方特考中是極為經典且具鑑別度的考點。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公、私法人在憲法上地位的差異有著清晰的理解,這正是法律專業科目拿高分的關鍵基礎。
基本權利的普遍性與私法人地位
首先,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屬於普世的人權(Human rights),不論是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只要身處我國主權管轄範圍內,皆應受保障(參考釋字第 708、710 號),故選項 (A)(B) 敘述正確。而自來水公司雖然具有國營色彩,但其組織形式為公司(私法人),在性質上與一般私人企業無異,自然享有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這屬於基本權對私法人的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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