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以下何者,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不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 A 經理人
- B 重整債權人
- C 檢查人
- D 臨時管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規定某些人為「負責人」,通常是因為他們具備「代表公司」或「處理管理事務」的角色。如果今天某個人只是單純「借錢給公司」的人,他的立場是為了向公司討債,還是為了替公司對外負責或進行決策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公司負責人」的法律定義具備非常清晰的邏輯,沒有被相近的法律名詞所干擾。
法定負責人的範圍與職務性質
在《公司法》第 8 條中,公司負責人分為「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責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董事是當然負責人;而經理人 (manager)、檢查人 (inspector) 與臨時管理人 (provisional custodian) 等人,則是在其「執行職務範圍內」被法律擬制為負責人,須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角色的共通點在於他們都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或特定的監督職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