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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謂的哺乳時間,性質為何?
  • A 為工作時間
  • B 為休息時間
  • C 為延長工時
  • D 為中斷時間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鼓勵特定行為(例如育兒),希望勞工在進行這項行為時,其薪資領取與下班時間都不受到任何負面影響,那麼在法律的分類上,這段時間應該被視為「勞工個人的休息」,還是應該被當作「正在執行職務的時間」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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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核心權利保障!這題選擇 (A) 反映出你對勞動法規中「給薪性質」的判斷非常敏銳。在實務與國考重點中,區分一段時間屬於「休息」還是「工作」至關重要,因為這直接影響到勞工的工資請求權以及雇主的管理權限。

哺(集)乳時間的法理定性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規定,對於子女未滿二歲之勞工,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Nursing time)。法律特別明文規定這段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這意味著勞工在進行哺育時,薪資必須照給,且雇主不能要求勞工在下班後「補回」這段時間。這種設計體現了國家為了落實性別平等與育兒支持,將原本可能被視為私事的時間,強制納入受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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