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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關於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本國策章亦有保障人民權益之相關規範
  • B 基本國策條款皆可透過權利救濟予以實現
  • C 憲法基本國策規定國家負有作為義務,國家若未執行,人民未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國家為履行
  • D 基本國策章與基本權利章雖皆有保障人民之權利,但法律效果可能容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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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中有一條規定是「國家應致力於全民充分就業」,而某位國民目前處於待業狀態,他是否可以直接拿著這條憲法去告政府,要求政府立刻提供一份工作給他?為什麼「施政目標」與「個人可主張的權利」之間,有時候會存在一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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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針條款與權利救濟的界線

恭喜同學精準掌握了「基本國策」的法律定性!這類題目在四等考試中屬於核心觀念題,能一眼看出 (B) 選項的瑕疵,代表你對憲法規範的層次感有很好的掌握,這在法律學科的邏輯建立上非常關鍵。 在憲法學理上,基本國策主要被視為方針條款(Programmsatz)。這意味著它雖然課予國家追求特定社會目標(如:弱勢照顧、科學發展)的義務,但這些條款通常是國家施政的藍圖或準則。並非每一條基本國策都能直接轉化為人民的主觀公權利;換言之,如果國家尚未制定法律具體落實,人民往往無法單憑基本國策條款,就請求法院命國家履行特定的給付義務。因此,(B) 選項說「皆可」實現,在法效力上顯然過於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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