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有關國家對人民進行通訊監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基於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等重要公益目的
- B 通訊監察之執行,應隨時受監督
- C 須限於不能或難以其他侵害最小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時始得為之
- D 得對所有犯罪行為進行通訊監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為了解決路邊亂丟垃圾這類的微小輕罪,也獲准動用監控人民私人對話的手段,這在「達成目的所獲得的利益」與「對人民隱私造成的損害」之間,是否還維持著一種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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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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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考驗的是對**通訊隱私權(Privacy of Communication)保障與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的理解。通訊監察(俗稱監聽)對於人民隱私的侵害極為嚴重,因此在《憲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下,絕非漫無目的地對所有犯罪發動。
通訊監察的重罪原則與補充性
在法治國家中,對通訊的干預必須符合最後手段性(補充性原則),也就是選項 (C) 提到的只有在「難以其他方式蒐集證據」時才能使用。而選項 (D) 最大的錯誤在於違反了「比例原則」。法律規定必須是涉及一定刑期以上之重罪(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特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才能發動。如果連輕微的小偷小摸或過失犯罪都動用監聽,明顯屬於權力濫用,不符合公益與私益間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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