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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人民將郵件交由中華郵政公司遞送
  • B 教育部與公費生間之服務協議
  • C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間之特約
  • D 公立大學與教師間之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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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主體提供服務時,如果這種服務與民間企業(例如物流公司或私人商店)所提供的交易模式幾乎完全相同,且雙方是基於對等、付費買服務的邏輯,那麼在法律體系中,我們應該將這種關係視為「國家行使公權力」,還是「國家作為一般的民事主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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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界線!區分「公法」與「私法」關係是行政法的核心入門課。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行政主體在從事特定行為時,是以公權力主體的身分為了達成行政目的(行政契約),還是站在與一般人平等的地位進行私經濟活動(私法契約)。

公法契約與國庫行為的辨析

在選項中,(B)、(C)、(D) 均涉及公共行政目的的達成。例如釋字第 533 號明確指出,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與健保署間的特約具有公法性質;而公費生協議與公立大學聘約,則涉及國家對人才的培養與公共教育的實施,學說與實務均認定其為行政契約。相對地,選項 (A) 的中華郵政雖然是國營事業,但人民交寄郵件的行為,在本質上屬於等價交換的運送服務,與民間快遞無異,受《民法》運送契約規範,屬於「私經濟行政」(國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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