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教師申訴與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提起申訴後,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 B 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應將該事件移轉於受理教師申訴機關
- C 教師申訴得分為申訴、再申訴二級程序
- D 原措施屬行政處分者,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同時提供了兩條功能相似的救濟路徑(路徑 A 與路徑 B),請你思考一下:為了避免出現兩個不同的審議結果導致機關無所適從,當事人一旦自主選定並啟動了其中一條路徑後,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他對於另一條路徑的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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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教師救濟制度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的是《教師法》中特殊的「雙軌救濟」制度及其轉銜機制。在現行法規下,教師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措施不服時,雖然可以選擇「申訴」或「訴願」,但這兩者在實務操作上具有互斥性。一旦教師選擇了申訴途徑,為了維持程序安定與避免資源浪費,就不能同時或在事後重複提起訴願。因此,選項 (A) 敘述可以任意「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顯然違反了程序選擇的排他性 principles。
教師救濟程序的轉銜與難度分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申訴、再申訴」與「訴願、行政訴訟」之間的匯流點。選項 (B) 提到的移轉管轄,正是為了確保程序不衝突;而選項 (D) 則是極為重要的考點,即當申訴對象屬於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時,為了銜接後續的司法救濟,「再申訴」的決定在法律效力上會被視同訴願決定,如此教師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整體而言,這題屬於中等難度的綜合題,測驗考生是否能透徹理解特別行政法與一般訴願法之間的互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