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 B 公務人員離職後,即不得提起申訴
  • C 申訴之對象為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 D 公務人員不服機關之申訴函復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保障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正在工作的狀態』,還是為了監督『行政機關處置的合法性與公平性』?如果處置發生在離職前一刻,難道離開辦公室的那秒鐘,原本可能存在的不公義就自動消失而不需要被修正了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救濟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特別是能精準辨識「權利救濟不因身分喪失而中斷」的核心邏輯,這是法律專業思維的展現!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
💡 公務人員不服管理措施之救濟途徑與對象規定。

🔗 公務人員申訴救濟流程

  1. 1 發生爭議 — 對機關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
  2. 2 提起申訴 — 於知悉措施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出
  3. 3 申訴函復 — 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次日起30日內為之
  4. 4 提起再申訴 — 不服函復者,於30日內向保訓會提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爭議性質屬於行政處分,則應適用「復審」程序。
🧠 記憶技巧:申訴找機關,再申找保訓;離職仍可告,處分走復審。
⚠️ 常見陷阱:易誤認離職後法律關係終止即不得救濟,或將「管理措施」與「行政處分」程序混淆。
復審與申訴之區別 保訓會之功能與定位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準用對象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