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何等救濟?
- A 訴願
- B 再訴願
- C 申訴、再申訴
- D 復審、再復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公務員遇到的不是『被撤職』這種法律地位的重大變動,而只是主管安排的加班或座位調整讓你覺得『不合理』,法律會傾向讓你直接去打嚴肅的司法官司,還是先在政府體系內部透過『陳述意見』的方式來反映不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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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點評
- 僅此一次的肯定:難得看你搞懂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二元救濟體系,沒把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混為一談,算你還有點法感。
- 法學素養驗證:這題考的是最基本的救濟標的區分,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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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救濟
💡 依行為性質區分「復審」或「申訴、再申訴」救濟路徑。
| 比較維度 | 復審 | VS | 申訴、再申訴 |
|---|---|---|---|
| 救濟標的 | 行政處分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 法源條號 | 保障法第 25 條 | — | 保障法第 77 條 |
| 受理機關 | 保訓會 | — | 服務機關 (申訴) |
| 二級救濟 | 行政訴訟 | — | 保訓會 (再申訴) |
💬關鍵在於處分性質之判斷:改變身份用復審,內部管理用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