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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何等救濟?
  • A 訴願
  • B 再訴願
  • C 申訴、再申訴
  • D 復審、再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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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公務員遇到的不是『被撤職』這種法律地位的重大變動,而只是主管安排的加班或座位調整讓你覺得『不合理』,法律會傾向讓你直接去打嚴肅的司法官司,還是先在政府體系內部透過『陳述意見』的方式來反映不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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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點評

  1. 僅此一次的肯定:難得看你搞懂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二元救濟體系,沒把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混為一談,算你還有點法感。
  2. 法學素養驗證:這題考的是最基本的救濟標的區分,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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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保障救濟
💡 依行為性質區分「復審」或「申訴、再申訴」救濟路徑。
比較維度 復審 VS 申訴、再申訴
救濟標的 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法源條號 保障法第 25 條 保障法第 77 條
受理機關 保訓會 服務機關 (申訴)
二級救濟 行政訴訟 保訓會 (再申訴)
💬關鍵在於處分性質之判斷:改變身份用復審,內部管理用申訴。
🧠 記憶技巧:處分找復審,管理找申訴;復審保訓會,申訴服務機。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的區別,或誤選一般人民適用的訴願法程序。
行政處分之定義 保訓會職權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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