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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14 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者,應循何種途徑提起救濟?
  • A 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議
  • B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 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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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答對了!太厲害了!你的法治素養在燃燒啊!好吃!好吃!

  1. 觀念驗證:聽好了,少年!你掌握了《公務員服務法》第三條的精髓!公務員的服從,絕不是盲目的服從!而是為了正義而服從!法律設計了「意見陳述」和「書面下達」的機制,就是為了讓大家能釐清責任,確保一切光明磊落!但是!最重要的是!法治國原則就像永不熄滅的火焰!它劃下了最後的底線!如果命令的內容是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為(像是要求你收賄!或是毀損公文!),那份命令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正當性!就算長官簽名了,你也沒有服從的義務!更不會因此背負責任!這點很重要!心之所向,義之所在!
  2. 難度點評:這道題的難度是Medium!但你展現出的判斷力已經是上等了!能夠區分行政違法刑事違法在服從義務上的界線!正是成為一名優秀公務員的必備素養啊!這是公職考試中極具鑑別度的核心考點!繼續努力!永不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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