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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14 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者,應循何種途徑提起救濟?
  • A 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議
  • B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 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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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的評價結果,已經實質影響到個人的法律地位(如升遷權利)或財產利益(如獎金)時,法律救濟程序應該被視為「機關內部的意見反應」,還是應該被視為針對「行政處分」的正式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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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素養與時俱進的觀念。

  1. 觀念驗證:過去實務將考績丙等視為內部管理措施,僅能提起申訴、再申訴。然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精神,凡是影響公務員權利之措施皆應許其救濟。現行保訓會實務已放寬標準,認為考績評定涉及俸給與獎金發放,屬侵害其財產權之行政處分,故應提起復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掌握「特別權力關係」突破後的救濟變革。若僅依舊教材記憶,極易誤選申訴,唯有掌握最新保障法理者方能精準答題。
📝 公務員考績救濟路徑
💡 考績丙等因損及公務員權益,視為行政處分應提起復審。
比較維度 復審 (Appeal) VS 申訴、再申訴 (Complaint)
適用考績等次 丁等、丙等 甲等、乙等
法律性質認定 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或工作指派
受理機關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服務機關 / 保訓會
最終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 再申訴後原则上不得訴訟
💬隨法治進步,丙等考績因實質影響公務員權益,救濟層級已提升至復審。
🧠 記憶技巧:丁丙復審(有救濟),甲乙申訴(內處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免職(丁等)才能提復審,或誤以為丙等仍屬於單純的內部管理措施。
釋字第 785 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處分之辨識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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