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14 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者,應循何種途徑提起救濟?
- A 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議
- B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 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的評價結果,已經實質影響到個人的法律地位(如升遷權利)或財產利益(如獎金)時,法律救濟程序應該被視為「機關內部的意見反應」,還是應該被視為針對「行政處分」的正式權利救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素養與時俱進的觀念。
- 觀念驗證:過去實務將考績丙等視為內部管理措施,僅能提起申訴、再申訴。然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精神,凡是影響公務員權利之措施皆應許其救濟。現行保訓會實務已放寬標準,認為考績評定涉及俸給與獎金發放,屬侵害其財產權之行政處分,故應提起復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掌握「特別權力關係」突破後的救濟變革。若僅依舊教材記憶,極易誤選申訴,唯有掌握最新保障法理者方能精準答題。
公務員考績救濟路徑
💡 考績丙等因損及公務員權益,視為行政處分應提起復審。
| 比較維度 | 復審 (Appeal) | VS | 申訴、再申訴 (Complaint) |
|---|---|---|---|
| 適用考績等次 | 丁等、丙等 | — | 甲等、乙等 |
| 法律性質認定 | 行政處分 | — | 管理措施或工作指派 |
| 受理機關 |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 服務機關 / 保訓會 |
| 最終救濟途徑 | 行政訴訟 | — | 再申訴後原则上不得訴訟 |
💬隨法治進步,丙等考績因實質影響公務員權益,救濟層級已提升至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