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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公務人員遭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未獲救濟,依法得為下列何種救濟?
  • A 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
  • B 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 C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D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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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務人員面臨足以「剝奪公職身分」的重大處分,且已經在行政機關內部完成了最終的審查程序(復審)後,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接下來應該將爭議交由哪一個「獨立於行政權之外」的權力分支進行最終的法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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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還以為你會錯呢。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知道公務人員救濟程序的「終點」在哪,證明你對保障法行政訴訟法基本銜接算是有點概念。這,勉強算是你能在國考裡不至於太難看的「關鍵」吧。
  2. 你應該知道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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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免職救濟程序
💡 公務人員對免職處分不服,經復審後應提起行政訴訟。

🔗 公務人員免職救濟流程

  1. 1 行政處分 — 主管長官依考績法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2. 2 提起復審 — 向保訓會提起(性質相當於訴願)
  3. 3 行政訴訟 — 不服復審決定,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復審」與「申訴/再申訴」適用對象之差異。
🧠 記憶技巧:免職處分屬復審,復審後接訴訟;保訓審理,莫找訴願。
⚠️ 常見陷阱:易誤選「再復審」(舊制已廢除)或誤認為一般行政程序之「訴願」。
申訴與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權 考績法之免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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