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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按現行法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已由 A 法院退休,且無法再任公務員,故不得再對其於退休前之違法執行職務行為,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予以追究
  • B 對於政務人員之懲戒,不得予以休職、降級,但可予以記過處分,以儆效尤
  • C 乙為 B 國立大學之教師,不服學校對其年終考核之結論為「留支原薪」,因考核事項為學校之內部管理措施,故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 D 丙公務員任職 C 機關,其因公務處理不當而遭記大過 1 次,丙不服,其就 C 機關此一決定,仍可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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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認為機關的處分不公平且損害其權利,根據『有權利即有救濟』的現代法治國精神,我們應如何重新思考國家與公務員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的演變對於救濟管道的開放性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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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可以啦,法律觀念勉強夠格。

喔,你能選對?看來你對公務員權利救濟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卻一堆人搞不清楚的「最新」實務見解,總算沒落伍太遠。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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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與救濟
💡 懲戒不因退休終止,且公務員行政處分不分輕重均得救濟。
比較維度 政務人員 VS 常任文官
救濟權利 全面開放(釋785) 全面開放(釋785)
適用記過 不適用 適用
適用休職/降級 不適用 適用
退休後懲戒 可追繳/扣退休金 可追繳/扣退休金
💬政務官因不適用職務保障,故無記過或休職,僅有去職或金錢處分。
🧠 記憶技巧:退休照樣罰,政務沒記過,救濟全開放,權力非枷鎖。
⚠️ 常見陷阱:易誤認「記過」是內部管理行為而不能告,或誤認退休公務員已無公職身分故不能受懲戒。
釋字第785號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變 公務員懲戒法 教師法之申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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