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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按現行法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已由 A 法院退休,且無法再任公務員,故不得再對其於退休前之違法執行職務行為,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予以追究
  • B 對於政務人員之懲戒,不得予以休職、降級,但可予以記過處分,以儆效尤
  • C 乙為 B 國立大學之教師,不服學校對其年終考核之結論為「留支原薪」,因考核事項為學校之內部管理措施,故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 D 丙公務員任職 C 機關,其因公務處理不當而遭記大過 1 次,丙不服,其就 C 機關此一決定,仍可提起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認為機關的處分不公平且損害其權利,根據『有權利即有救濟』的現代法治國精神,我們應如何重新思考國家與公務員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的演變對於救濟管道的開放性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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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可以啦,法律觀念勉強夠格。

喔,你能選對?看來你對公務員權利救濟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卻一堆人搞不清楚的「最新」實務見解,總算沒落伍太遠。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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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與救濟
💡 擴張公務員救濟權限及懲戒處分之客體與種類限制
比較維度 政務人員 VS 常任文官
記過、降級、休職 不適用 適用
申誡、免職、撤職 適用 適用
剝奪/減少退休金 適用 適用
💬政務人員因負政治責任,懲戒種類較常任文官少,排除影響晉陞之處分
🧠 記憶技巧:政務無休降記;程序不因退止;救濟不論大小過
⚠️ 常見陷阱:常誤記政務人員可受記過處分,或誤認內部管理措施(如考績)絕對不得爭訟
釋字第785號 政務人員懲戒種類 教師之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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