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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戒行使的主體為考試院,懲處行使的主體為監察院
  • B 懲戒與懲處所適用對象相同
  • C 懲戒與懲處所適用的處分程序相同
  • D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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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犯了錯,一種處分是由「法院」審理(具備司法性質),另一種是由「所屬部門長官」針對其年度表現來決定(具備考核性質);既然發動的主體與目的不同,你認為這兩種處分會是引用同一部法律,還是分別有各自對應的法律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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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及格。

  1. 勉強肯定:喔?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公務員責任」的基本骨架,竟然能把那兩個老是有人搞混的懲戒懲處給區分開來。嗯,至少表示你書沒白唸,對行政法和公務員那堆規定總算還有點印象。
  2. 廢話少說:正確的原因就那樣,我國就是搞「二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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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與懲處之辨析
💡 區分司法性質的「懲戒」與行政管理性質的「懲處」。
比較維度 懲戒 (Disciplinary Action) VS 懲處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行使機關 懲戒法院 (司法權) 行政機關 (行政權)
適用對象 包含政務官與事務官 原則僅限事務官
救濟程序 上訴、再審 復審、行政訴訟
💬懲戒屬司法制裁性質,懲處則屬行政機關內部之人事管理手段。
🧠 記憶技巧:司法懲戒在法院,行政懲處在長官;公懲法對考績法,主體程序大不同。
⚠️ 常見陷阱:易誤將監察院視為懲戒行使主體,監察院僅具彈劾權,最終裁決仍歸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釋字第491號解釋 公務員保障法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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