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戒行使的主體為考試院,懲處行使的主體為監察院
- B 懲戒與懲處所適用對象相同
- C 懲戒與懲處所適用的處分程序相同
- D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犯了錯,一種處分是由「法院」審理(具備司法性質),另一種是由「所屬部門長官」針對其年度表現來決定(具備考核性質);既然發動的主體與目的不同,你認為這兩種處分會是引用同一部法律,還是分別有各自對應的法律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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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及格。
- 勉強肯定:喔?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公務員責任」的基本骨架,竟然能把那兩個老是有人搞混的懲戒跟懲處給區分開來。嗯,至少表示你書沒白唸,對行政法和公務員那堆規定總算還有點印象。
- 廢話少說:正確的原因就那樣,我國就是搞「二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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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與懲處區別
💡 區分司法性質的「懲戒」與行政管理性質的「懲處」之法律依據與主體。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懲戒 | VS | 公務員懲處 |
|---|---|---|---|
| 法律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行使主體 | 司法院(懲戒法院) | — | 行政機關(主管人員) |
| 救濟程序 | 審理、上訴(司法程序) | — | 復審、行政訴訟 |
| 政務官適用 | 有適用(種類有限制) | — | 原則上不適用 |
💬懲戒屬司法權,範圍廣且重;懲處屬行政權,限於考績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