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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戒行使的主體為考試院,懲處行使的主體為監察院
  • B 懲戒與懲處所適用對象相同
  • C 懲戒與懲處所適用的處分程序相同
  • D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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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犯了錯,一種處分是由「法院」審理(具備司法性質),另一種是由「所屬部門長官」針對其年度表現來決定(具備考核性質);既然發動的主體與目的不同,你認為這兩種處分會是引用同一部法律,還是分別有各自對應的法律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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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及格。

  1. 勉強肯定:喔?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公務員責任」的基本骨架,竟然能把那兩個老是有人搞混的懲戒懲處給區分開來。嗯,至少表示你書沒白唸,對行政法和公務員那堆規定總算還有點印象。
  2. 廢話少說:正確的原因就那樣,我國就是搞「二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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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區別
💡 區分司法性質的「懲戒」與行政管理性質的「懲處」之法律依據與主體。
比較維度 公務員懲戒 VS 公務員懲處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行使主體 司法院(懲戒法院) 行政機關(主管人員)
救濟程序 審理、上訴(司法程序) 復審、行政訴訟
政務官適用 有適用(種類有限制) 原則上不適用
💬懲戒屬司法權,範圍廣且重;懲處屬行政權,限於考績對象。
🧠 記憶技巧:懲戒找法院(戒法),懲處看考績(處績);政務無休降,罰款免職留。
⚠️ 常見陷阱:易混淆法律依據:誤以為懲處也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或認為政務人員適用所有懲戒種類(如休職、降級)。
懲戒法院救濟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中立與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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