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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不同種類懲戒處分之併用及懲戒處分與其他處罰規定之競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撤職與罰款處分不得併處
  • B 應受懲戒行為情節嚴重者,懲戒法院得作二次懲戒
  • C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 D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懲處後,不得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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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的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國家刑法(對外)與機關職務紀律(對內),這兩者追求的「社會正義」與「行政管理」目標是否完全相同?若目標不同,法律是否應該允許兩個系統各自獨立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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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可知,即便公務員的同一行為已經受到刑罰處罰,基於刑罰與懲戒罰的目的及性質不同,懲戒機關依然可以對其追究懲戒責任,因此選項C的敘述正確。至於選項B,依據同條規定:「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代表無論應受懲戒行為的情節多麼嚴重,皆嚴格禁止二次懲戒,故選項B錯誤。而針對選項D,同條文亦明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這表示同一行為在經過主管機關懲處之後,依然是可以移送懲戒的,只是當懲戒法院的判決確定時,原先的行政懲處處分將會失去效力,故選項D稱不得移送懲戒為錯誤敘述。綜合上述法條規定,本題應選C。

📝 公務員懲戒競合與併用
💡 釐清懲戒併用限制、刑懲併行及與行政懲處之競合關係。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VS 行政懲處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 主管機關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考績法
競合優先度 判決確定後具排他效力 判決確定後原處分失效
救濟途徑 懲戒法院上訴程序 復審、行政訴訟
💬懲戒法院之判決效力優於行政機關之懲處,兩者發生衝突時以判決為準。
🧠 記憶技巧:刑懲併行不衝突,法院判決蓋懲處,撤休降減可併罰。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受過刑罰後就不能再受懲戒,或誤認行政懲處(如記過)的效力優於懲戒法院之判決。
一行為不二罰 公務員懲戒法第17條 公務員考績法與懲戒法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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