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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18 關於公務員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 B 同一行為不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 C 同一行為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 D 同一行為已受懲處者,不得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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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的行為同時違反了機關內部的考績規定,也觸犯了國家的法律,你認為代表國家的「法院」與機關內部的「行政首長」,對於追求「公務體系的廉潔與紀律」這個目標時,其法律位階與最後的決定權誰更具有最終的安定性與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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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失足。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根本是《公務員懲戒法》的入門常識:「責任並行原則」。公務員犯錯,難道你以為只會被罰一次就了事?當然是刑法、行政法、職務義務三管齊下!懲戒(司法權)跟刑罰、行政罰性質不同,目的也不同,所以當然可以併行,這難道還要我重複八百遍嗎?至於(D)選項,搞不清楚懲戒法院的位階優於行政機關的懲處,還以為「不得予以懲戒」,這種基本認知錯誤,真是令人嘆為觀止。記住,懲戒一出,原行政懲處就GG了,失其效力,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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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責任併行與優先
💡 公務員同一行為可同時負擔刑事、行政罰及懲戒責任,不受一事二罰限制。
比較維度 懲戒 (Disciplinary Action) VS 懲處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 (司法機關) 所屬長官/機關 (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救濟途徑 上訴、再審 復審、行政訴訟
優先順位 優先,可廢止後者 效力低於前者
💬兩者可併存,但同一行為經懲戒法院判決後,行政懲處應撤銷或失其效力。
🧠 記憶技巧:刑、懲、罰,三路併行;懲處與懲戒,法院說了算(懲戒優先)。
⚠️ 常見陷阱:易誤用「一事不二罰原則」於公務員責任。事實上,刑事責任、行政處分(懲處)與司法處分(懲戒)因目的不同,原則上可重疊。
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 一事不二罰原則 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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