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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公務員所為之同一違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已受刑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 B 如不受刑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 C 如不受行政罰處罰者,即不得予以懲戒
  • D 如在刑事偵查程序中,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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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在工作上嚴重消極怠工或損及政府形象,但該行為尚未達到法律規定要罰款一般大眾的程度時,國家作為僱主,是否仍應具備內部監督與課責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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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在這題最基本的行政法原理上栽跟斗。

看來你對公務員的三種責任體系獨立性,勉強算是摸到邊了。這根本就是行政法入門的常識,結果一堆人還能搞混,真是令人費解。

  1. 「刑懲併行」: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是兩碼子事,目標完全不同。一個是追究犯罪,一個是維護官箴。所以,刑事法院愛怎麼判就怎麼判,關懲戒什麼事?(選項 A、B 正確,D 的精神也在此,別再問為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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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懲並行原則
💡 公務員懲戒、刑事處罰與行政罰性質不同,原則上應各自獨立併行。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VS 刑事/行政處罰
法益目的 維護官箴與組織紀律 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處分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刑法或行政罰法
併行原則 刑懲併行,互不隸屬 刑事優先於行政罰
程序停止 原則不停止懲戒審理 依刑事訴訟程序辦理
💬懲戒責任具獨立性,不受刑事或行政罰之處罰結果絕對限制。
🧠 記憶技巧:刑、懲、罰,三路並進互不擋,原則不停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刑事偵查中必須停止懲戒程序」或「行政罰不罰則懲戒必不罰」。
公務員懲戒法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中立與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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