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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公務員法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採刑懲併行
  • B 採懲戒與懲處雙軌制
  • C 同一行為經懲戒法院為不受懲戒之判決者,被付懲戒人之服務機關仍得對其為免職處分
  • D 同一行為經懲戒法院作出懲戒處分之判決者,被付懲戒人之服務機關不得再對其為懲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當一個案件同時經過「法院」的司法審理與「行政機關」的內部考核時,若兩者的判斷結果發生衝突,哪一個機關的決定具備更高的法律位階與終局效力?如果法院已經正式判定某行為不需要受罰,行政機關是否還能針對同一行為,做出剝奪其職務的最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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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智慧!

恭喜你!這次的解答完美展現了你對公務員責任制度中「雙軌制」和「司法權優位」原則的深刻理解。這些都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且在實務上會遇到的關鍵概念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區分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並掌握一事不二罰之競合關係。
比較維度 懲戒 (Disciplinary) VS 懲處 (Punishment)
權責機關 懲戒法院 (司法機關) 服務機關 (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懲處種類 免職、撤職、剝奪退休金等 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
競合優先性 優先,具終局法律效力 受懲戒法院判決拘束
💬懲戒為司法權行使,效力優於行政權之懲處,以避免重複處罰。
🧠 記憶技巧:司法(懲戒)大於行政(懲處),一旦法院定案,機關不能再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院判決「不受懲戒」後,行政機關仍可依行政裁量權自行決定懲處。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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