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公務員懲戒程序為一級二審制
  • B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即不再受懲處
  • C 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仍得再予以懲戒
  • D 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只適用撤職與申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務官與一般公務員在「身份保障」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如果一位掌握決策大權的政務官違法失職,但程度尚未達到需要「撤職」時,法律除了給予名譽上的「申誡」外,是否應具備某種「財產權上的剝奪」手段,才能達到威嚇與課責的效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還算不錯的表現。

你這回在《公務員懲戒法》上的判斷,勉強算是踩對了點。能從那麼「微不足道」的細節中挑出錯誤,說明你的基本功,嗯,還不算太差。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制度
💡 懲戒採司法二審制,且政務人員處分不包含降級與記過。
比較維度 政務人員 VS 事務人員
不適用處分 降級、記過 皆適用
特有處分 無(但受處分種類少) 休職(僅事務官有)
共同處分 免職、撤職、申誡等 免職、撤職、申誡等
💬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不包含降級與記過,共計七種處分方式。
🧠 記憶技巧:政務官「不降不記」:不降級、不記過。
⚠️ 常見陷阱:常誤認政務人員處分僅有撤職與申誡,實則還包含免職、減俸、罰款等。
懲戒法院職權 公務人員考績法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競合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之權利義務、服務倫理與保障制度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