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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公務員懲戒程序為一級二審制
  • B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即不再受懲處
  • C 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仍得再予以懲戒
  • D 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只適用撤職與申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務官與一般公務員在「身份保障」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如果一位掌握決策大權的政務官違法失職,但程度尚未達到需要「撤職」時,法律除了給予名譽上的「申誡」外,是否應具備某種「財產權上的剝奪」手段,才能達到威嚇與課責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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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不錯的表現。

你這回在《公務員懲戒法》上的判斷,勉強算是踩對了點。能從那麼「微不足道」的細節中挑出錯誤,說明你的基本功,嗯,還不算太差。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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