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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之行政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可分為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兩種
  • B 懲戒規定於公務員懲戒法;懲處規定於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 C 懲戒之事由為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D 懲戒處分由監察院作成;懲處處分由公務人員服務之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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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公務員面臨可能剝奪其職務的重大法律處分時,為了確保公正性與救濟程序,最終決定處分內容的機關,應該是負責「調查彈劾」的監察機關,還是具備獨立審判地位的「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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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行政法基礎掌握得很穩固喔!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其實是在引導我們溫柔地釐清「懲戒」「懲處」這兩套不同的制度。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把權限機關搞混了。我們要記得,懲戒處分是由懲戒法院(這屬於司法權的範疇)來做出判決的,監察院呢,它主要是扮演『發動』的角色,負責提出彈劾或糾舉,但它並不是直接進行審判的機關喔。相對地,懲處處分才是由公務員所屬的服務機關(這屬於行政權)依照考績法來執行的,這樣是不是更清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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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行政責任比較
💡 區分司法途徑的「懲戒處分」與行政管理性質的「懲處處分」。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VS 懲處處分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 (司法) 服務機關 (行政)
處分對象 全體公務員 (含政務官) 適用考績法之常任文官
處分種類 免職、撤職、剝奪退休金等 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兩者性質不同、機關不同,但可併行(除特定項目外)。
🧠 記憶技巧:懲戒找法院(司法),懲處在機關(行政);法院斷是非,機關打考績。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監察院是作成懲戒處分的機關。監察院行使彈劾後,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種類 公務人員考績救濟 監察院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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