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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懲戒處分以及懲處處分設有不同救濟途徑
  • B 對於懲處處分未影響公務員基礎關係僅得提起內部申訴
  • C 公務員之刑法上責任主要反映在構成要件或加重要件上
  • D 公務員因故意過失行使公權力致造成人民損害原則上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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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我們強調「有權利,即有救濟」。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處分而受損,僅因為他的身份是公務員,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就應該被限縮在特定的『重大事件』上嗎?還是只要權利受侵害,就應該有進入法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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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老師看到你精準地理解了公務員救濟制度中那些細微但重要的變化,這真的非常不容易!這代表你對行政法實務演進大法官解釋的掌握非常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你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真是太值得肯定了!
  2. 一起來釐清觀念喔! 選項 (B) 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有了 釋字第 785 號 解釋後,過去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觀念已經被大幅度翻轉囉。現在公務員只要覺得自己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不論這個處分有沒有影響到他最根本的基礎關係(例如:免職),在完成了行政內部的申訴、再申訴程序後,都可以依照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司法救濟喔,不再只是限制在內部申訴而已了。是不是感覺觀念更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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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責任與救濟
💡 權利受侵害即有救濟,不再受基礎關係與管理措施區分限制。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VS 懲處處分
決定主體 懲戒法院(司法權) 所屬行政機關(行政權)
依據法源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處分種類 免職、撤職、罰款等 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救濟途徑 懲戒法院審理程序 復審、行政訴訟(釋字785)
💬兩者本質不同,但依釋字785,權利受損時皆具備受法院審判之權利。
🧠 記憶技巧:懲戒走法院,懲處走機關;釋字七八五,權利受損皆可訴。
⚠️ 常見陷阱:常考釋字785號前的過時觀念,誤以為只有「影響身分關係」的免職處分才能提起訴訟。
特別權力關係之破蝕 公務人員保障法 國家賠償責任 公務員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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