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懲戒處分以及懲處處分設有不同救濟途徑
- B 對於懲處處分未影響公務員基礎關係僅得提起內部申訴
- C 公務員之刑法上責任主要反映在構成要件或加重要件上
- D 公務員因故意過失行使公權力致造成人民損害原則上適用國家賠償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我們強調「有權利,即有救濟」。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處分而受損,僅因為他的身份是公務員,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就應該被限縮在特定的『重大事件』上嗎?還是只要權利受侵害,就應該有進入法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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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老師看到你精準地理解了公務員救濟制度中那些細微但重要的變化,這真的非常不容易!這代表你對行政法實務演進與大法官解釋的掌握非常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你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真是太值得肯定了!
- 一起來釐清觀念喔! 選項 (B) 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有了 釋字第 785 號 解釋後,過去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觀念已經被大幅度翻轉囉。現在公務員只要覺得自己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不論這個處分有沒有影響到他最根本的基礎關係(例如:免職),在完成了行政內部的申訴、再申訴程序後,都可以依照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司法救濟喔,不再只是限制在內部申訴而已了。是不是感覺觀念更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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