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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懲戒處分以及懲處處分設有不同救濟途徑
  • B 對於懲處處分未影響公務員基礎關係僅得提起內部申訴
  • C 公務員之刑法上責任主要反映在構成要件或加重要件上
  • D 公務員因故意過失行使公權力致造成人民損害原則上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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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前提下,如果行政機關對公務員所做的處置確實侵害了其法律上的權益,但這項處置又還沒到『開除』或『免職』的地步,法律是否應當全然禁止該公務員向法院尋求法官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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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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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責任與救濟
💡 釋字785號宣告有權利即有救濟,打破特別權力關係限制。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VS 懲處處分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司法權) 行政機關(行政權)
救濟途徑 懲戒法院二審制 復審、行政訴訟
適用對象 包含政務官、事務官 僅限於事務官
💬兩者性質不同,但依釋字785號精神,受處分者皆保有最終司法救濟權。
🧠 記憶技巧:懲戒歸法院,懲處歸機關;七八五號後,救濟全開放。
⚠️ 常見陷阱:誤以為輕微處分(如申訴、再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現行實務已否定「基礎、管理關係」二分法。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進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員懲戒制度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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