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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懲戒處分以及懲處處分設有不同救濟途徑
  • B 對於懲處處分未影響公務員基礎關係僅得提起內部申訴
  • C 公務員之刑法上責任主要反映在構成要件或加重要件上
  • D 公務員因故意過失行使公權力致造成人民損害原則上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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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前提下,如果行政機關對公務員所做的處置確實侵害了其法律上的權益,但這項處置又還沒到『開除』或『免職』的地步,法律是否應當全然禁止該公務員向法院尋求法官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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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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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責任與救濟
💡 公務員權益受損不論是否影響身分,均得提起救濟。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VS 懲處處分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考績法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司法權) 所屬行政機關(行政權)
救濟途徑 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法定事由 懲戒法第2條各款事由 考績法之懲處標準
💬懲戒處分由外部司法介入,懲處處分由行政機關內部考評,但兩者皆可司法救濟。
🧠 記憶技巧:785打破藩籬,懲戒懲處分兩邊,司法行政救濟全。
⚠️ 常見陷阱:誤認非身分變動之管理措施不可提起行政訴訟;混淆懲戒法第2條事由與考績懲處事由。
釋字第785號解釋 公務員懲戒法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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