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戒與懲處均有功過相抵
- B 懲戒與懲處均有辯護制度
- C 司法懲戒須經復審程序
- D 行政懲處為平時考核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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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長官在日常工作中,為了維持辦公室纪律而對部屬進行「考核」,與當一名公職人員涉入重大違法案件,必須交由「法院」來裁決其去留時,這兩者在法律性質、運作目的以及權責機關上,會有什麼關鍵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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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查的是公務員法中極易混淆的「懲戒」與「懲處」,你能精確辨析兩者的本質差異,代表你對行政責任與司法責任的分際掌握得非常透徹,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學習態度!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行政懲處是由所屬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進行的內部行政作為,本質上屬於平時考核與管理。其餘選項錯誤在於:(A) 功過相抵僅限於懲處;(B) 辯護制度通常僅存於司法的懲戒程序;(C) 司法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不適用行政救濟中的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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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辨析司法性質之懲戒與行政性質之懲處之制度差異。
| 比較維度 | 司法懲戒 | VS | 行政懲處 |
|---|---|---|---|
| 法源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處分機關 | 懲戒法院 | — | 所屬行政機關 |
| 功過相抵 | 無此制度 | — | 得功過相抵 |
| 救濟程序 | 上訴、再審 | — | 復審、行政訴訟 |
| 性質 | 司法行為 | — | 行政處分 (平時考核) |
💬兩者性質與救濟途徑截然不同,懲戒具司法性,懲處具行政性且可彈性功過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