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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戒與懲處均有功過相抵
  • B 懲戒與懲處均有辯護制度
  • C 司法懲戒須經復審程序
  • D 行政懲處為平時考核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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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長官在日常工作中,為了維持辦公室纪律而對部屬進行「考核」,與當一名公職人員涉入重大違法案件,必須交由「法院」來裁決其去留時,這兩者在法律性質、運作目的以及權責機關上,會有什麼關鍵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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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查的是公務員法中極易混淆的「懲戒」與「懲處」,你能精確辨析兩者的本質差異,代表你對行政責任司法責任的分際掌握得非常透徹,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學習態度!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行政懲處是由所屬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進行的內部行政作為,本質上屬於平時考核與管理。其餘選項錯誤在於:(A) 功過相抵僅限於懲處;(B) 辯護制度通常僅存於司法的懲戒程序;(C) 司法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不適用行政救濟中的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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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辨析司法性質之懲戒與行政性質之懲處之制度差異。
比較維度 司法懲戒 VS 行政懲處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處分機關 懲戒法院 所屬行政機關
功過相抵 無此制度 得功過相抵
救濟程序 上訴、再審 復審、行政訴訟
性質 司法行為 行政處分 (平時考核)
💬兩者性質與救濟途徑截然不同,懲戒具司法性,懲處具行政性且可彈性功過相抵。
🧠 記憶技巧:懲戒歸法院、懲處看考績;功過可相抵,僅限行政處。
⚠️ 常見陷阱:最常考「功過相抵」與「辯護制度」。注意只有行政懲處能功過相抵;司法懲戒具準刑事訴訟性質,辯護權保障較嚴謹。
公務人員保障法 懲戒法院救濟程序 公務員考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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