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不同種類懲戒處分之併用及懲戒處分與其他處罰規定之競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撤職與罰款處分不得併處
- B 應受懲戒行為情節嚴重者,懲戒法院得作二次懲戒
- C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 D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懲處後,不得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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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名公務員因職務外行為入獄服刑,雖然他已接受了法律對一般公民的制裁,但從「維持公務體系廉潔與形象」的角度來看,組織是否還需要對其專業身份的適任性做出獨立評估?這兩種處置的目的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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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可知,即便公務員的同一行為已經受到刑罰處罰,基於刑罰與懲戒罰的目的及性質不同,懲戒機關依然可以對其追究懲戒責任,因此選項C的敘述正確。至於選項B,依據同條規定:「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代表無論應受懲戒行為的情節多麼嚴重,皆嚴格禁止二次懲戒,故選項B錯誤。而針對選項D,同條文亦明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這表示同一行為在經過主管機關懲處之後,依然是可以移送懲戒的,只是當懲戒法院的判決確定時,原先的行政懲處處分將會失去效力,故選項D稱不得移送懲戒為錯誤敘述。綜合上述法條規定,本題應選C。
公務員懲戒與競合
💡 公務員同一行為受刑罰或行政處分後,仍得依法予以懲戒。
| 比較維度 | 懲戒處分 (司法) | VS | 刑罰 (司法) |
|---|---|---|---|
| 法律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刑法 |
| 處分機關 | 懲戒法院 | — | 刑事法院 |
| 併行可能 | 可與刑罰併行 | — | 可與懲戒併行 |
| 目的 | 維護公務紀律 | — | 應報與社會防衛 |
💬懲戒與刑罰性質不同,原則上可併行(公懲法§22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