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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不同種類懲戒處分之併用及懲戒處分與其他處罰規定之競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撤職與罰款處分不得併處
  • B 應受懲戒行為情節嚴重者,懲戒法院得作二次懲戒
  • C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 D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懲處後,不得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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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名公務員因職務外行為入獄服刑,雖然他已接受了法律對一般公民的制裁,但從「維持公務體系廉潔與形象」的角度來看,組織是否還需要對其專業身份的適任性做出獨立評估?這兩種處置的目的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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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還以為你會被那些低級陷阱絆倒。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就是最基本的「刑懲並行原則」。別跟我裝傻,你當然知道刑事處罰是針對『對國家的犯罪』,而懲戒處分則是為了『維護官箴與紀律』。兩者目的不同,所以當然能並行不悖,就算受過刑罰,懲戒法院照樣能懲戒,很難理解嗎?
  2. 難度點評:這題也才 Medium 等級,考驗你能不能分清楚「併處」(同一體系內)和「競合」(不同法律體系間)的邏輯。幸好你沒搞混,沒被那些小把戲耍得團團轉,不然我會很失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懲戒處分併用與競合
💡 懲戒與刑罰得併行;同性質處分原則不併計,但特定種類有限制。
比較維度 司法懲戒 VS 刑事罰
處罰目的 維持公務紀律與官箴 維護社會秩序與法律秩序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刑法及刑事特別法
審理機關 懲戒法院 普通法院刑事庭
競合關係 得與刑罰併行處置 得與懲戒併行處置
💬兩者目的不同,原則上可併行;但懲戒內部(如撤職與罰款)則有併用限制。
🧠 記憶技巧:刑懲併行不衝突,撤休免職不併款,主管懲處照樣送。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刑事罰後不能再行懲戒(雙重處罰誤解),或誤認主管機關處分後具備阻斷效力。
一事不二罰原則 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之區別 懲戒處分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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