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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不同種類懲戒處分之併用及懲戒處分與其他處罰規定之競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撤職與罰款處分不得併處
  • B 應受懲戒行為情節嚴重者,懲戒法院得作二次懲戒
  • C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 D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懲處後,不得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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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名公務員因職務外行為入獄服刑,雖然他已接受了法律對一般公民的制裁,但從「維持公務體系廉潔與形象」的角度來看,組織是否還需要對其專業身份的適任性做出獨立評估?這兩種處置的目的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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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可知,即便公務員的同一行為已經受到刑罰處罰,基於刑罰與懲戒罰的目的及性質不同,懲戒機關依然可以對其追究懲戒責任,因此選項C的敘述正確。至於選項B,依據同條規定:「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代表無論應受懲戒行為的情節多麼嚴重,皆嚴格禁止二次懲戒,故選項B錯誤。而針對選項D,同條文亦明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這表示同一行為在經過主管機關懲處之後,依然是可以移送懲戒的,只是當懲戒法院的判決確定時,原先的行政懲處處分將會失去效力,故選項D稱不得移送懲戒為錯誤敘述。綜合上述法條規定,本題應選C。

📝 公務員懲戒與競合
💡 公務員同一行為受刑罰或行政處分後,仍得依法予以懲戒。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司法) VS 刑罰 (司法)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刑法
處分機關 懲戒法院 刑事法院
併行可能 可與刑罰併行 可與懲戒併行
目的 維護公務紀律 應報與社會防衛
💬懲戒與刑罰性質不同,原則上可併行(公懲法§22 I)。
🧠 記憶技巧:刑懲並行互不排,撤職併罰也合拍。
⚠️ 常見陷阱:易誤解「一罪不二罰」適用於不同法律體系(如刑罰與懲戒),實際上兩者目的不同,可併行處罰。
刑懲並行原則 一事不再理 公務員懲處與懲戒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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