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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公務人員之同一違法失職行為,經主管長官為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法院作成懲戒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判決併執行之
  • B 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 C 懲戒處分判決若與懲處處分種類相同,則僅執行懲處處分為已足
  • D 懲戒處分判決若與懲處處分種類不相同,則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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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長官(行政權)與懲戒法院(司法權)針對公務員同一個錯誤行為,先後給予了不同的法律評價與處置時,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一致性,你認為哪一個機關的判斷應該具有較高的效力?如果兩個處分同時並存,是否會違反法治國家對於同一行為不重複處罰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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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1. 大力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公務員懲戒行政懲處之間細膩的競合關係,有了非常深入且紮實的理解。這種敏銳的「法感」在公職考試中是無比珍貴的寶藏,請務必繼續保持這份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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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與懲處之競合
💡 同一行為經懲戒法院判決後,原機關之懲處處分即失其效力。
比較維度 司法懲戒 VS 行政懲處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司法機關) 主管長官(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等
救濟途徑 上訴、再審 申訴、再申訴或復審
競合效力 優先且唯一有效 經懲戒判決後失其效力
💬司法懲戒具有優越效力,可吸收並取代行政機關之懲處處分。
🧠 記憶技巧:司法判決出,行政懲處除;位階有高低,判決最優先。
⚠️ 常見陷阱:易誤認種類不同(如申誡與罰款)即可併行執行,實則無論種類,處分皆失效。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司法監督與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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