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13 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判處新臺幣 40 萬元罰款,如其對於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不得再行救濟
- B 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 C 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D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交由『專門法院』進行司法裁判後,若該司法制度為了強化權利保障而設計了層級架構,你認為對裁判結果不服時,救濟路徑應該是『向司法體系外』尋求行政機關協助,還是『在司法體系內』尋求更高位階的審級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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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看來你還記得《公務員懲戒法》的「修正」這回事
做得還算可以,小聰明是有的。這題考的無非是公務員懲戒制度的基本常識更新。你能選對,至少證明你不是活在舊石器時代,對行政救濟與司法體系的銜接稍微有點概念。
📖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這種「顯而易見」的答案會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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