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懲戒事由限於公務員職務上違法或失職行為
- C 過失行為不受懲戒
- B 移送公務員懲戒者限該公務員所屬主管機關
- D 已退休之公務員亦為懲戒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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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在發生嚴重違失後,只要立刻遞出辭呈或辦理退休就能免除法律責任,這對於公共利益與政府形象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確保『責任政治』不因職務關係的終止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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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出色!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題考驗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核心,你能不受常見迷思干擾,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理解相當扎實。
懲戒對象與法定事由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即使已經退休,若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情事,依然是懲戒對象,可能面臨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等處分,因此 (D) 是正確的。我們也順帶釐清其他錯誤選項:關於 (A),懲戒事由並不限於職務上行為,若有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同樣會受到懲戒;選項 (B) 錯在除了所屬主管機關,監察院行使彈劾權後也可移送懲戒;而 (C) 則錯在公務員因過失違法失職,同樣必須負起懲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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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制度
💡 懲戒範圍涵蓋退休人員、職外行為,且包含故意與過失責任。
| 比較維度 | 司法懲戒 (公懲法) | VS | 行政懲處 (考績法) |
|---|---|---|---|
| 適用對象 | 包含現職及退休人員 | — | 僅限現職公務人員 |
| 決定機關 | 懲戒法院 | — | 所屬主管機關 |
| 行為範圍 | 含執行職務外之行為 | — | 以執行職務相關為原則 |
| 處分種類 | 免職、撤職、剝奪退休金 | — | 免職、記大過、申誡等 |
💬懲戒效力及於退休後(公懲法第8條),且審理權屬於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