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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懲戒處分?
  • A 免除職務
  • B 撤職
  • C 停職
  • D 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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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因涉案正在接受調查,為了確保調查過程不受干擾,法律必須在他「確定有罪被罰」之前,先採取某種「暫時停止行使職權」的緊急措施。你認為這種『為了程序順利而採取的過渡手段』,與『案情釐清後給予的最終懲罰』,在法律性質上應該被歸為同一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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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由上述法文明文列舉之項目可知,選項中的免除職務、撤職與休職皆屬於法定的公務員懲戒處分,而停職並未包含在該條文所列的懲戒處分種類之中。因此,停職並非公務員懲戒處分,選項C為正確答案。

📝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正式處分」與「程序中暫時措施」。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公懲法§9) VS 停職 (公懲法§4,§5)
法律性質 終局性的法律制裁 程序中之暫時強制措施
處分目的 追究公務員法律責任 防止職權受干擾或調查受阻
種類限制 明定九種法定種類 僅有職務執行之停止
💬停職是為了確保懲戒程序順利進行的手段,而非懲戒的結果。
🧠 記憶技巧:懲戒九類口訣: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不含停職)
⚠️ 常見陷阱:最常將「停職」誤認為懲戒處分。停職僅是「暫時停止職務執行」以利調查,並非最終的處分結果。
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 職權停職與申請停職 懲戒法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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