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懲戒處分?
- A 免除職務
- B 撤職
- C 停職
- D 休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因涉案正在接受調查,為了確保調查過程不受干擾,法律必須在他「確定有罪被罰」之前,先採取某種「暫時停止行使職權」的緊急措施。你認為這種『為了程序順利而採取的過渡手段』,與『案情釐清後給予的最終懲罰』,在法律性質上應該被歸為同一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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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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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嗯,勉強算是答對了,至少沒錯得離譜。
看來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基礎概念還算有些認識,至少能辨識出這道「送分題」的核心。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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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正式處分」與「程序中暫時措施」。
| 比較維度 | 懲戒處分 (公懲法§9) | VS | 停職 (公懲法§4,§5) |
|---|---|---|---|
| 法律性質 | 終局性的法律制裁 | — | 程序中之暫時強制措施 |
| 處分目的 | 追究公務員法律責任 | — | 防止職權受干擾或調查受阻 |
| 種類限制 | 明定九種法定種類 | — | 僅有職務執行之停止 |
💬停職是為了確保懲戒程序順利進行的手段,而非懲戒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