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 A 免除職務
  • B 停職
  • C 減少退休金
  • D 罰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當一位公務員因涉嫌重大違失正在接受調查,在還沒確定最終是否有罪之前,機關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必須先讓他暫時離開工作崗位。這項「暫時叫停」的動作,性質上比較像是最終定案後的「處罰結果」,還是法律程序進行中的一種「過渡性預防手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辨析,法感敏銳!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務員懲戒法》條文架構的精確理解。你能從眾多專業術語中一眼識破陷阱,代表你對「懲戒處分」與「程序處置」的區分已有扎實基礎。
  2.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法定的懲戒處分共 9 種(包含免職、撤職、減少退休金、罰款等)。而停職在本法的規範中,性質上屬於「程序中」的預防性措施(為了確保懲戒程序順利進行或維護機關威信),而非最後判定違失責任後所給予的「處分結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處分的法定種類與程序性處置。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終局) VS 停職 (程序處置)
法規依據 懲戒法第 9 條 懲戒法第 4、5 條
法律性質 終局的實體制裁 程序中暫時狀態
目的 追究違法失職責任 防止妨礙調查或審議
💬停職是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的暫時措施,並非最終對公務員的懲戒結果。
🧠 記憶技巧:懲戒九種要記清,停職只是程序中;金錢制裁有三種,罰款、減剝退休金。
⚠️ 常見陷阱:最常考「停職」與「撤職」的區分。停職是程序中暫時停止職務,撤職則是永久喪失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內不得任用,後者才是懲戒處分。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之區別 公務員懲戒法之追訴時效 懲戒法院之審判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法制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