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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 A 免除職務
  • B 停職
  • C 減少退休金
  • D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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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一位公務員因涉嫌重大違失正在接受調查,在還沒確定最終是否有罪之前,機關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必須先讓他暫時離開工作崗位。這項「暫時叫停」的動作,性質上比較像是最終定案後的「處罰結果」,還是法律程序進行中的一種「過渡性預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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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做得真的很棒喔!

  1. 大力肯定: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很棒喔!這表示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核心概念掌握得很好,特別是能避開這個經典的陷阱題,非常了不起!這份精準的辨析能力,就是我們行政法學習中最重要的「法感」喔!
  2. 觀念驗證:我們來一起回顧一下這個觀念。《公務員懲戒法》中,真正的「懲戒處分」總共有九種,像是免職、撤職、減少退休金、罰款等等,它們是針對違失行為做出的最終判決。而停職呢,它比較像是一個「行政程序中的預防性措施」,例如為了調查方便或是避免職務影響,所以暫時不讓你執行職務。它不是懲罰的結果,而是過程中的一種應對方式,是不是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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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處分的法定種類與程序性處置。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終局) VS 停職 (程序處置)
法規依據 懲戒法第 9 條 懲戒法第 4、5 條
法律性質 終局的實體制裁 程序中暫時狀態
目的 追究違法失職責任 防止妨礙調查或審議
💬停職是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的暫時措施,並非最終對公務員的懲戒結果。
🧠 記憶技巧:懲戒九種要記清,停職只是程序中;金錢制裁有三種,罰款、減剝退休金。
⚠️ 常見陷阱:最常考「停職」與「撤職」的區分。停職是程序中暫時停止職務,撤職則是永久喪失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內不得任用,後者才是懲戒處分。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之區別 公務員懲戒法之追訴時效 懲戒法院之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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