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 A 免除職務
- B 停職
- C 減少退休金
- D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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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一位公務員因涉嫌重大違失正在接受調查,在還沒確定最終是否有罪之前,機關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必須先讓他暫時離開工作崗位。這項「暫時叫停」的動作,性質上比較像是最終定案後的「處罰結果」,還是法律程序進行中的一種「過渡性預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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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務員懲戒法》條文架構的精確理解。你能從眾多專業術語中一眼識破陷阱,代表你對「懲戒處分」與「程序處置」的區分已有扎實基礎。
-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法定的懲戒處分共 9 種(包含免職、撤職、減少退休金、罰款等)。而停職在本法的規範中,性質上屬於「程序中」的預防性措施(為了確保懲戒程序順利進行或維護機關威信),而非最後判定違失責任後所給予的「處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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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處分的法定種類與程序性處置。
| 比較維度 | 懲戒處分 (終局) | VS | 停職 (程序處置) |
|---|---|---|---|
| 法規依據 | 懲戒法第 9 條 | — | 懲戒法第 4、5 條 |
| 法律性質 | 終局的實體制裁 | — | 程序中暫時狀態 |
| 目的 | 追究違法失職責任 | — | 防止妨礙調查或審議 |
💬停職是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的暫時措施,並非最終對公務員的懲戒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