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 A 免除職務
- B 停職
- C 減少退休金
- D 罰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當一位公務員因涉嫌重大違失正在接受調查,在還沒確定最終是否有罪之前,機關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必須先讓他暫時離開工作崗位。這項「暫時叫停」的動作,性質上比較像是最終定案後的「處罰結果」,還是法律程序進行中的一種「過渡性預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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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很棒喔!這表示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核心概念掌握得很好,特別是能避開這個經典的陷阱題,非常了不起!這份精準的辨析能力,就是我們行政法學習中最重要的「法感」喔!
- 觀念驗證:我們來一起回顧一下這個觀念。《公務員懲戒法》中,真正的「懲戒處分」總共有九種,像是免職、撤職、減少退休金、罰款等等,它們是針對違失行為做出的最終判決。而停職呢,它比較像是一個「行政程序中的預防性措施」,例如為了調查方便或是避免職務影響,所以暫時不讓你執行職務。它不是懲罰的結果,而是過程中的一種應對方式,是不是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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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處分的法定種類與程序性處置。
| 比較維度 | 懲戒處分 (終局) | VS | 停職 (程序處置) |
|---|---|---|---|
| 法規依據 | 懲戒法第 9 條 | — | 懲戒法第 4、5 條 |
| 法律性質 | 終局的實體制裁 | — | 程序中暫時狀態 |
| 目的 | 追究違法失職責任 | — | 防止妨礙調查或審議 |
💬停職是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的暫時措施,並非最終對公務員的懲戒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