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在公務員懲戒法中並非「懲戒處分」?
- A 申誡
- B 休職
- C 停職
- D 降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涉嫌重大違法,在法院「正式判決處罰」下來之前,為了避免他繼續行使職權影響調查,行政機關會先採取什麼樣的「暫時性狀態」?這種「為了案件順利進行而先行凍結職務」的手段,與「審判結束後定案的懲罰」,在法律本質上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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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觀點:精確掌握處分性質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終局處分」與「程序處置」,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懲戒處分是指經懲戒法院判決後,正式給予公務員的實體處罰(如免職、降級、申誡等)。而停職(選項 C)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保全程序」或「職務調整」,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在受調查期間利用職權干擾案件,或考量其行為已不適任職務而採取的暫時性措施,並非最終的「懲戒」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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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法律規定的最終「懲戒處分」與程序中的「暫時處置」。
| 比較維度 | 休職 (懲戒處分) | VS | 停職 (職務處分) |
|---|---|---|---|
| 法律性質 | 最終處分結果 | — | 程序中暫時措施 |
| 法條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條 | — | 公務員懲戒法第 4、5 條 |
| 職位保留 | 職位不予保留 | — | 職位保留但停止職權 |
💬休職是「罰出來的結果」,停職是「暫時性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