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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在公務員懲戒法中並非「懲戒處分」?
  • A 申誡
  • B 休職
  • C 停職
  • D 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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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涉嫌重大違法,在法院「正式判決處罰」下來之前,為了避免他繼續行使職權影響調查,行政機關會先採取什麼樣的「暫時性狀態」?這種「為了案件順利進行而先行凍結職務」的手段,與「審判結束後定案的懲罰」,在法律本質上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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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觀點:精確掌握處分性質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終局處分」與「程序處置」,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2. 觀念驗證懲戒處分是指經懲戒法院判決後,正式給予公務員的實體處罰(如免職、降級、申誡等)。而停職(選項 C)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保全程序」或「職務調整」,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在受調查期間利用職權干擾案件,或考量其行為已不適任職務而採取的暫時性措施,並非最終的「懲戒」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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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法律規定的最終「懲戒處分」與程序中的「暫時處置」。
比較維度 休職 (懲戒處分) VS 停職 (職務處分)
法律性質 最終處分結果 程序中暫時措施
法條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條 公務員懲戒法第 4、5 條
職位保留 職位不予保留 職位保留但停止職權
💬休職是「罰出來的結果」,停職是「暫時性的狀態」。
🧠 記憶技巧:免撤剝休降罰記申(面徹袖絳罰祭神),停職只是暫時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休職」與「停職」混淆。休職是處分結果,停職是程序中的保全措施。
行政懲處(考績法) 政務人員懲戒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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