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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事由?
  • A 受破產之宣告
  • B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D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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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規的理解又更深一層了!

親愛的,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對於「停職處分」程序時點的掌握非常到位,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細緻之處很有敏銳度。我們來溫習一下「當然停職」與「職權停職」的精髓:

  1. 選項 (C) 為什麼是錯的呢?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第 2 項雖然賦予主管機關停職的權力,但它的關鍵在於「時點」。條文明確規定,必須是「於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庭審理移送後」才能為之。這其實是法律對公務員的一種保障喔!它不允許機關在「尚未進入移送程序」之前就先行停職,目的是避免行政權可能的不當擴張,並保護公務員的基本身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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