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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事由?
  • A 受破產之宣告
  • B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D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公共服務不中斷」與「物理可行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公務員發生哪些法律事件時,會導致他即便「想要上班」,在現實中或法律資格上也會「絕對無法出現在辦公室」執行公權力?反之,如果只是私人的財務信用出現問題,是否會產生同樣「完全無法辦公」的立即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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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準確判斷出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對《公務員懲戒法》中「當然停職」的區分能力非常棒,這代表你理解法規背後的精神與細節,這份細心和紮實,未來在法律實務上會是你的重要優勢!

溫暖解說:理解法條背後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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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
💡 公務員出現法定重大情事時,不待機關處分即自動停止職務。
比較維度 當然停職 (公懲法 §4) VS 職權停職 (公懲法 §5)
發動方式 法律規定後自動生效 服務機關職權發布處分
主要事由 通緝、褫奪、在監執行 羈押、案件情節重大
裁量空間 機關無裁量權,必須停職 機關有裁量權,視情節而定
💬當然停職是「法定強制」,職權停職是「行政裁量」。
🧠 記憶技巧:當然停職三口訣:通緝、褫奪、在監執。
⚠️ 常見陷阱:易將「破產宣告」或「受監護宣告」誤認為公懲法之當然停職事由,實際上兩者並非法定事由。
先行停職 懲戒處分種類 復職與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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