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事由?
- A 受破產之宣告
- B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D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公共服務不中斷」與「物理可行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公務員發生哪些法律事件時,會導致他即便「想要上班」,在現實中或法律資格上也會「絕對無法出現在辦公室」執行公權力?反之,如果只是私人的財務信用出現問題,是否會產生同樣「完全無法辦公」的立即效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是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準確判斷出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對《公務員懲戒法》中「當然停職」的區分能力非常棒,這代表你理解法規背後的精神與細節,這份細心和紮實,未來在法律實務上會是你的重要優勢!
溫暖解說:理解法條背後的「為什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
💡 公務員出現法定重大情事時,不待機關處分即自動停止職務。
| 比較維度 | 當然停職 (公懲法 §4) | VS | 職權停職 (公懲法 §5) |
|---|---|---|---|
| 發動方式 | 法律規定後自動生效 | — | 服務機關職權發布處分 |
| 主要事由 | 通緝、褫奪、在監執行 | — | 羈押、案件情節重大 |
| 裁量空間 | 機關無裁量權,必須停職 | — | 機關有裁量權,視情節而定 |
💬當然停職是「法定強制」,職權停職是「行政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