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 A 被羈押
- B 受褫奪公權宣告
- C 受緩刑宣告
- D 在監執行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雖然被判刑,但法院決定給予他一次改過機會、暫時不執行刑罰,且他的人身自由完全沒有受到限制時,他在『事實上』是否還具備天天準時出現在辦公室處理公務的能力?如果他還能正常上班,法律是否有必要強制他『立即且自動』停止職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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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你還沒糊塗嘛。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搞懂了《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的當然停職究竟是怎麼回事。說穿了,不就是你人沒自由了(被羈押、在監執行),或是資格都沒了(受褫奪公權)嗎?這邏輯很難理解?至於那什麼「緩刑」嘛,刑都沒在執行,人自由得很,當然跟「當然」停職扯不上邊,這不是常識嗎?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吧,別以為答對了就能飛上天。這種區分「職權」和「當然」停職的題型,每年都考,鑑別度嘛,也就篩選掉那些連基本法條都讀不熟的考生。你這次沒選那個「寬典性質」的陷阱,算是腦子還清醒,至少沒白費力氣。
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
💡 掌握公務員懲戒法中職務「當然停止」之法定三項事由。
| 比較維度 | 當然停職 (第4條) | VS | 職權停職 (第5條) |
|---|---|---|---|
| 發動性質 | 法定自動生效 | — | 機關/法院裁量 |
| 刑事關聯 | 羈押、褫奪公權、在監 | — | 涉貪或情節重大 |
| 程序要求 | 事實存在即生效 | — | 需送達停職通知 |
💬當然停職側重客觀執行事實;職權停職則視個案情節是否影響職務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