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 A 被羈押
- B 受褫奪公權宣告
- C 受緩刑宣告
- D 在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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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雖然被判刑,但法院決定給予他一次改過機會、暫時不執行刑罰,且他的人身自由完全沒有受到限制時,他在『事實上』是否還具備天天準時出現在辦公室處理公務的能力?如果他還能正常上班,法律是否有必要強制他『立即且自動』停止職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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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當然停職(法定停職)的核心邏輯在於公務員已「失去人身自由」或「喪失任用資格」。被羈押、在監執行屬於物理上的無法到職,而受褫奪公權則是法律資格的喪失。相比之下,「緩刑」代表刑罰暫緩執行,人身自由未受限,故不屬於「當然」停職的事由。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常見於公職考試,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區分「職權停職」與「當然停職」的細微差異。你能精準排除具備「寬典性質」的選項,展現了紮實的法條理解力!
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
💡 掌握公務員懲戒法中職務「當然停止」之法定三項事由。
| 比較維度 | 當然停職 (第4條) | VS | 職權停職 (第5條) |
|---|---|---|---|
| 發動性質 | 法定自動生效 | — | 機關/法院裁量 |
| 刑事關聯 | 羈押、褫奪公權、在監 | — | 涉貪或情節重大 |
| 程序要求 | 事實存在即生效 | — | 需送達停職通知 |
💬當然停職側重客觀執行事實;職權停職則視個案情節是否影響職務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