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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 A 被羈押
  • B 受褫奪公權宣告
  • C 受緩刑宣告
  • D 在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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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雖然被判刑,但法院決定給予他一次改過機會、暫時不執行刑罰,且他的人身自由完全沒有受到限制時,他在『事實上』是否還具備天天準時出現在辦公室處理公務的能力?如果他還能正常上班,法律是否有必要強制他『立即且自動』停止職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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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你還沒糊塗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搞懂了《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的當然停職究竟是怎麼回事。說穿了,不就是你人沒自由了(被羈押在監執行),或是資格都沒了(受褫奪公權)嗎?這邏輯很難理解?至於那什麼「緩刑」嘛,刑都沒在執行,人自由得很,當然跟「當然」停職扯不上邊,這不是常識嗎?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吧,別以為答對了就能飛上天。這種區分「職權」和「當然」停職的題型,每年都考,鑑別度嘛,也就篩選掉那些連基本法條都讀不熟的考生。你這次沒選那個「寬典性質」的陷阱,算是腦子還清醒,至少沒白費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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