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 A 被羈押
- B 受褫奪公權宣告
- C 受緩刑宣告
- D 在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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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物理上能否到公職場所辦公」以及「法律上是否仍具備任職資格」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決定給予某人一個『暫時不執行刑罰』的機會,讓他能留在社會中改過自新,那麼這種狀態是否還具備『非得立刻停止他公職身分』的急迫性與必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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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
💡 法律明定特定情形下,公務員不待機關裁量即自動發生停職效力。
| 比較維度 | 當然停職 (第4條) | VS | 職權停職 (第5條) |
|---|---|---|---|
| 發動權限 | 法律直接規定,無裁量權 | — | 主管機關或懲戒法院裁量 |
| 刑事關聯 | 羈押、褫奪公權、在監執行 | — | 移送懲戒且情節重大 |
| 緩刑宣告 | 明文排除在事由之外 | — | 機關可依情節判斷是否停職 |
💬當然停職為法定強制效果,職權停職則賦予行政或司法機關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