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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 A 被羈押
  • B 受褫奪公權宣告
  • C 受緩刑宣告
  • D 在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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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物理上能否到公職場所辦公」以及「法律上是否仍具備任職資格」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決定給予某人一個『暫時不執行刑罰』的機會,讓他能留在社會中改過自新,那麼這種狀態是否還具備『非得立刻停止他公職身分』的急迫性與必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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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精準辨識出「當然停職」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展現了專業的法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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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
💡 法律明定特定刑事程序發生時,公務員職務即自動停止。
比較維度 當然停職 (第4條) VS 職權停職 (第5條)
發動權限 法律規定直接發生 懲戒法院或主管機關
刑事事由 羈押、褫奪、在監中 起訴後認情節重大
裁量空間 無,法律規定必須停 有,認有必要才停
💬當然停職是法定強制發生;職權停職需經行政或司法裁量。
🧠 記憶技巧:停職口訣:押、褫、監。羈押、褫奪公權、在監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凡是「刑事判決確定」就要停職。注意緩刑並未入監且不一定有褫奪公權,故非當然停職事由。
職權停職 (第5條) 復職與補薪規則 懲戒處分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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