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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 A 被羈押
  • B 受褫奪公權宣告
  • C 受緩刑宣告
  • D 在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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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物理上能否到公職場所辦公」以及「法律上是否仍具備任職資格」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決定給予某人一個『暫時不執行刑罰』的機會,讓他能留在社會中改過自新,那麼這種狀態是否還具備『非得立刻停止他公職身分』的急迫性與必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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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精準辨識出「當然停職」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展現了專業的法律素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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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
💡 法律明定特定情形下,公務員不待機關裁量即自動發生停職效力。
比較維度 當然停職 (第4條) VS 職權停職 (第5條)
發動權限 法律直接規定,無裁量權 主管機關或懲戒法院裁量
刑事關聯 羈押、褫奪公權、在監執行 移送懲戒且情節重大
緩刑宣告 明文排除在事由之外 機關可依情節判斷是否停職
💬當然停職為法定強制效果,職權停職則賦予行政或司法機關裁量空間。
🧠 記憶技巧:當然停職口訣:「羈、褫、執(無緩)」— 羈押、褫奪、執行(排除緩刑)。
⚠️ 常見陷阱:最常考點在於「緩刑」。法律考量緩刑者尚無暫離職務之必要,故明文排除在當然停職事由之外。
職權停職 停職期間薪給發給 復職與補發薪資 公務員懲戒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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