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 A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緩刑之宣告
  • B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D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實務運作」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公務員面臨法律制裁時,在哪種情況下他「明天依然有能力且被允許出現在辦公室上班」?而哪些情況會讓他因為身體被強制留置或法律明文禁止,導致他「想上班也去不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敏銳

  1. 觀念驗證職務當然停止(自動停職)的核心在於「事實上無法執行職務」或「法律上暫時喪失資格」。選項中的羈押、通緝、入監執行,皆導致公務員在客觀上無法到工;而褫奪公權則使其喪失任用資格。相較之下,緩刑代表暫不執行刑罰,公務員仍保有行動自由且未即刻喪失職務,故不屬於「當然停止」之事由。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精確區分刑事判決的不同結果,並掌握《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中有關「當然停職」的具體法定要件,而非僅憑「有罪判決」就一概而論。
📝 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
💡 掌握公務員懲戒法中「當然停職」之法定強制事由
比較維度 當然停職 (應) VS 裁量停職 (得)
法源依據 懲戒法第 4 條 懲戒法第 5 條
決定機關 法律規定直接發生 懲戒法院或主管機關
核心事由 通緝、羈押、入監、褫奪公權 移送懲戒且情節重大
性質 羈束處分 (無裁量空間) 裁量處分 (視必要性而定)
💬當然停職是因法律事實發生而直接生效,緩刑不在其中;裁量停職則需機關介入判斷。
🧠 記憶技巧:當然停職口訣:「通、押、褫、執」。(通緝、羈押、褫奪公權、入監執行)
⚠️ 常見陷阱:易混淆緩刑與入監執行的差別。緩刑期間公務員身份仍存且不具物理上的執行障礙,故非當然停職事由。
裁量停職 (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 公務員免職事由 停職期間之俸給請求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員法制與責任制度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