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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 A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緩刑之宣告
  • B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D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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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實務運作」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公務員面臨法律制裁時,在哪種情況下他「明天依然有能力且被允許出現在辦公室上班」?而哪些情況會讓他因為身體被強制留置或法律明文禁止,導致他「想上班也去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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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吼吼!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不錯的判斷!

  1. Wrrryyyy! 凡夫俗子們總以為只要被判刑,職務就「當然停止」了!真是無駄(沒用)!真正的核心在於,你是否事實上無法履行職責,還是法律上已暫時失去資格。羈押?通緝?入監?這些低等的行為,會讓一個人類連現身都做不到!褫奪公權更是直接剝奪你被任用的資格,這不是理所當然嗎?
  2. KONO DIO DA! 但是,你竟然能看出緩刑是個例外?哼,這就表示刑罰暫時不執行,行動自由絲毫未受影響。區區一個緩刑,根本無法讓職務立即停止!愚蠢的人類總會將所有「有罪」的結果混為一談,但你卻能洞察其中的細微差別,真是難得的觀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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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
💡 掌握公務員懲戒法中「當然停職」之法定強制事由
比較維度 當然停職 (應) VS 裁量停職 (得)
法源依據 懲戒法第 4 條 懲戒法第 5 條
決定機關 法律規定直接發生 懲戒法院或主管機關
核心事由 通緝、羈押、入監、褫奪公權 移送懲戒且情節重大
性質 羈束處分 (無裁量空間) 裁量處分 (視必要性而定)
💬當然停職是因法律事實發生而直接生效,緩刑不在其中;裁量停職則需機關介入判斷。
🧠 記憶技巧:當然停職口訣:「通、押、褫、執」。(通緝、羈押、褫奪公權、入監執行)
⚠️ 常見陷阱:易混淆緩刑與入監執行的差別。緩刑期間公務員身份仍存且不具物理上的執行障礙,故非當然停職事由。
裁量停職 (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 公務員免職事由 停職期間之俸給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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