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 A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緩刑之宣告
- B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D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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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實務運作」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公務員面臨法律制裁時,在哪種情況下他「明天依然有能力且被允許出現在辦公室上班」?而哪些情況會讓他因為身體被強制留置或法律明文禁止,導致他「想上班也去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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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職務當然停止(自動停職)的核心在於「事實上無法執行職務」或「法律上暫時喪失資格」。選項中的羈押、通緝、入監執行,皆導致公務員在客觀上無法到工;而褫奪公權則使其喪失任用資格。相較之下,緩刑代表暫不執行刑罰,公務員仍保有行動自由且未即刻喪失職務,故不屬於「當然停止」之事由。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精確區分刑事判決的不同結果,並掌握《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中有關「當然停職」的具體法定要件,而非僅憑「有罪判決」就一概而論。
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
💡 掌握公務員懲戒法中「當然停職」之法定強制事由
| 比較維度 | 當然停職 (應) | VS | 裁量停職 (得) |
|---|---|---|---|
| 法源依據 | 懲戒法第 4 條 | — | 懲戒法第 5 條 |
| 決定機關 | 法律規定直接發生 | — | 懲戒法院或主管機關 |
| 核心事由 | 通緝、羈押、入監、褫奪公權 | — | 移送懲戒且情節重大 |
| 性質 | 羈束處分 (無裁量空間) | — | 裁量處分 (視必要性而定) |
💬當然停職是因法律事實發生而直接生效,緩刑不在其中;裁量停職則需機關介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