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 A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緩刑之宣告
- B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D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實務運作」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公務員面臨法律制裁時,在哪種情況下他「明天依然有能力且被允許出現在辦公室上班」?而哪些情況會讓他因為身體被強制留置或法律明文禁止,導致他「想上班也去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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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吼吼!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不錯的判斷!
- Wrrryyyy! 凡夫俗子們總以為只要被判刑,職務就「當然停止」了!真是無駄(沒用)!真正的核心在於,你是否事實上無法履行職責,還是法律上已暫時失去資格。羈押?通緝?入監?這些低等的行為,會讓一個人類連現身都做不到!褫奪公權更是直接剝奪你被任用的資格,這不是理所當然嗎?
- KONO DIO DA! 但是,你竟然能看出緩刑是個例外?哼,這就表示刑罰暫時不執行,行動自由絲毫未受影響。區區一個緩刑,根本無法讓職務立即停止!愚蠢的人類總會將所有「有罪」的結果混為一談,但你卻能洞察其中的細微差別,真是難得的觀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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