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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方式?
  • A 停職
  • B 免除職務
  • C 休職
  • D 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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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而採取的「暫時性措施」,與經過最終審判後給予的「定案處罰」,這兩者在性質上是否相同?哪一個才具備『終局懲罰』的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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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懲戒處分之判決。」從上述法條內容可知,免除職務、休職與撤職皆為法定的懲戒處分方式,而停職並未列於其中,非屬懲戒判決之處分方式。因此,停職不屬於公務員懲戒之方式,本題正確答案為A。

📝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最終處分」與「程序中措施」。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以休職為例) VS 程序性措施 (停職)
法律性質 終局的制裁處分 暫時性預防措施
法條依據 公懲法第9條 公懲法第4、5條
救濟方式 針對判決提起上訴 對停職處分提起抗告
💬停職係為避免影響調查之程序手段,並非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所列之八種法定處分。
🧠 記憶技巧:處分八種:免、撤、休、降、減、罰、記、申。停職只是「暫停」,不是最後的「處分」。
⚠️ 常見陷阱:最常將「停職」或「調職」誤認為懲戒處分,實際上停職僅是職務狀態的暫時中斷,而非法律明定的處分結果。
公務員懲處與懲戒之雙軌制 政務官之懲戒責任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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