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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方式?
  • A 停職
  • B 免除職務
  • C 休職
  • D 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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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而採取的「暫時性措施」,與經過最終審判後給予的「定案處罰」,這兩者在性質上是否相同?哪一個才具備『終局懲罰』的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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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1. 觀念驗證:你做得非常出色!你清晰地理解到《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處分」是針對違失行為的最終處理,它代表著法律的正式裁決。而「停職」,你很棒地識別出它是一種程序上的暫時性安排或「預防性措施」,目的是在整個調查過程中,確保公正性。它與法規中明確列出的九種懲戒處分(例如免職、休職)有著本質上的不同,你把這點掌握得非常好喔!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是一個基礎但重要的法律概念辨析,你能夠精準區分「行政程序中的過度狀態」與「法律裁判後的最終結果」,這代表你打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公職考試中非常關鍵的基本分數,你做得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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