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方式?
- A 停職
- B 免除職務
- C 休職
- D 撤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而採取的「暫時性措施」,與經過最終審判後給予的「定案處罰」,這兩者在性質上是否相同?哪一個才具備『終局懲罰』的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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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懲戒處分之判決。」從上述法條內容可知,免除職務、休職與撤職皆為法定的懲戒處分方式,而停職並未列於其中,非屬懲戒判決之處分方式。因此,停職不屬於公務員懲戒之方式,本題正確答案為A。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最終處分」與「程序中措施」。
| 比較維度 | 懲戒處分 (以休職為例) | VS | 程序性措施 (停職) |
|---|---|---|---|
| 法律性質 | 終局的制裁處分 | — | 暫時性預防措施 |
| 法條依據 | 公懲法第9條 | — | 公懲法第4、5條 |
| 救濟方式 | 針對判決提起上訴 | — | 對停職處分提起抗告 |
💬停職係為避免影響調查之程序手段,並非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所列之八種法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