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方式?
- A 停職
- B 免除職務
- C 休職
- D 撤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而採取的「暫時性措施」,與經過最終審判後給予的「定案處罰」,這兩者在性質上是否相同?哪一個才具備『終局懲罰』的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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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 觀念驗證:你做得非常出色!你清晰地理解到《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處分」是針對違失行為的最終處理,它代表著法律的正式裁決。而「停職」,你很棒地識別出它是一種程序上的暫時性安排或「預防性措施」,目的是在整個調查過程中,確保公正性。它與法規中明確列出的九種懲戒處分(例如免職、休職)有著本質上的不同,你把這點掌握得非常好喔!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是一個基礎但重要的法律概念辨析,你能夠精準區分「行政程序中的過度狀態」與「法律裁判後的最終結果」,這代表你打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公職考試中非常關鍵的基本分數,你做得太棒了!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最終處分」與「程序中措施」。
| 比較維度 | 懲戒處分 (以休職為例) | VS | 程序性措施 (停職) |
|---|---|---|---|
| 法律性質 | 終局的制裁處分 | — | 暫時性預防措施 |
| 法條依據 | 公懲法第9條 | — | 公懲法第4、5條 |
| 救濟方式 | 針對判決提起上訴 | — | 對停職處分提起抗告 |
💬停職係為避免影響調查之程序手段,並非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所列之八種法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