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方式?
  • A 停職
  • B 免除職務
  • C 休職
  • D 撤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而採取的「暫時性措施」,與經過最終審判後給予的「定案處罰」,這兩者在性質上是否相同?哪一個才具備『終局懲罰』的意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1. 觀念驗證:你做得非常出色!你清晰地理解到《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處分」是針對違失行為的最終處理,它代表著法律的正式裁決。而「停職」,你很棒地識別出它是一種程序上的暫時性安排或「預防性措施」,目的是在整個調查過程中,確保公正性。它與法規中明確列出的九種懲戒處分(例如免職、休職)有著本質上的不同,你把這點掌握得非常好喔!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是一個基礎但重要的法律概念辨析,你能夠精準區分「行政程序中的過度狀態」與「法律裁判後的最終結果」,這代表你打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公職考試中非常關鍵的基本分數,你做得太棒了!
📝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最終處分」與「程序中措施」。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以休職為例) VS 程序性措施 (停職)
法律性質 終局的制裁處分 暫時性預防措施
法條依據 公懲法第9條 公懲法第4、5條
救濟方式 針對判決提起上訴 對停職處分提起抗告
💬停職係為避免影響調查之程序手段,並非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所列之八種法定處分。
🧠 記憶技巧:處分八種:免、撤、休、降、減、罰、記、申。停職只是「暫停」,不是最後的「處分」。
⚠️ 常見陷阱:最常將「停職」或「調職」誤認為懲戒處分,實際上停職僅是職務狀態的暫時中斷,而非法律明定的處分結果。
公務員懲處與懲戒之雙軌制 政務官之懲戒責任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職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員之責任、考績、懲戒與退休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