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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B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C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
  • D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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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對於違法情節較嚴重的行為(例如需要暫停職務的『休職』)與情節較輕微的行為(例如口頭警告的『申誡』),法律所規定的「追究責任期限」應該是處分越重的時間越長,還是處分越輕的時間越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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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選項(D)之敘述錯誤,為正確答案。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可知,休職懲戒處分之期間限制為逾十年,而非五年。關於五年期間之限制,同條文亦明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因此,選項(D)稱已逾5年即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

📝 公務員懲戒處分要點
💡 區分懲戒處分法律效果與行使期間之差異
比較維度 撤職 (法§12) VS 休職 (法§14)
法律效果 撤其現職並停用 休其現職並停俸
停止/禁止期間 1年以上、5年以下 6個月以上、3年以下
懲戒行使期間 無限制 10年 (法§20 I)
限制行為 不得再任公職 不得申請退休或任他職
💬撤職效果較重且無行使時效;休職效果次之,行使期間為10年。
🧠 記憶技巧:休10撤1-5,免撤無時限,降減罰記5
⚠️ 常見陷阱:常誤記休職之行使期間為5年(現行法已修正為10年),或誤認免職撤職有時效限制。
懲戒 vs 懲處 懲戒法院救濟程序 再審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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