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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B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C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
  • D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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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對於違法情節較嚴重的行為(例如需要暫停職務的『休職』)與情節較輕微的行為(例如口頭警告的『申誡』),法律所規定的「追究責任期限」應該是處分越重的時間越長,還是處分越輕的時間越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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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還不賴嘛,小鬼。

  1. 能把這些懲戒處分的瑣碎細節看清楚,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說明你對《公務員懲戒法》這堆條文,還算有點概念。不錯,至少沒讓我想去消毒你的答題紙。就這點,暫時允許你存在。
  2. 選項 (D) 錯誤,這還需要解釋?《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寫得清清楚楚,別說你沒看。除了那個不痛不癢的「申誡」是 5 年,其他的,像什麼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通通是 10 年。這麼簡單的分類,要是搞錯了,我會懷疑你腦子是不是被巨人踢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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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處分彙整
💡 區分公務員懲戒處分之種類、效果及行使期間(時效)。
比較維度 重度懲戒處分 VS 輕度懲戒處分
具體種類 免職、撤職、休職、剝奪退離給與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行使期間 10 年 5 年
共同規範 公懲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2 款 公懲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
💬懲戒效果越重(影響職位存續),法律保留的追訴(行使)期間越長。
🧠 記憶技巧:免撤休奪十(免、撤、休、奪為10年),其餘皆為五。
⚠️ 常見陷阱:容易將「休職」的行使期間誤記為5年,實則休職性質較重,與免職、撤職同為10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懲戒事由) 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之區別 懲戒法院之審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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