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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B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C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
  • D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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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對於「處分較重」與「處分較輕」的違失行為,國家追究責任的「有效期間」(追訴期)通常會是一樣長嗎?如果某種懲戒會讓公務員在一段時間內無法工作且領不到薪水,這在懲戒程度的衡量上,應屬於較重還是較輕的一類?其對應的追訴時間應長還是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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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精準抓到錯誤!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懲戒權行使期間採「二分法」。對於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等較嚴重的處分,追訴期間為 10 年;至於罰款、記過、申誡等較輕微處分,才適用 5 年。選項 (D) 將休職誤植為 5 年,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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