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撤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職後須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B 停止任用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C 受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人員者,自再任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D 受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須重新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方得再任公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本質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法律處分一個人『一段時間內不得擔任某種職務』時,這項處分的本質是『暫時剝奪其執業權利』,還是『永久撤銷其受憲法保障的資格證明』?這兩者對人民權益的影響程度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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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精確的法規掌握力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撤職處分的法律效力,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顯見對公務員法制已有扎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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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法:撤職要件
💡 撤職處分包含停用期間限制及再任後兩年內不得晉敘陞遷。
| 比較維度 | 撤職 | VS | 休職 |
|---|---|---|---|
| 現職處理 | 撤銷其現職 | — | 保留原職位 |
| 禁止期間 | 1年至5年停止任用 | — | 6個月至3年停職 |
| 再任限制 | 2年內不得晉敘陞遷 | — | 期滿復職即無限制 |
💬撤職使公務員關係暫時消滅且處分較重;休職則維持關係但暫停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