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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撤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職後須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B 停止任用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C 受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人員者,自再任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D 受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須重新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方得再任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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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本質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法律處分一個人『一段時間內不得擔任某種職務』時,這項處分的本質是『暫時剝奪其執業權利』,還是『永久撤銷其受憲法保障的資格證明』?這兩者對人民權益的影響程度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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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精確的法規掌握力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撤職處分的法律效力,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顯見對公務員法制已有扎實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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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懲法:撤職要件
💡 撤職處分包含停用期間限制及再任後兩年內不得晉敘陞遷。
比較維度 撤職 VS 休職
現職處理 撤銷其現職 保留原職位
禁止期間 1年至5年停止任用 6個月至3年停職
再任限制 2年內不得晉敘陞遷 期滿復職即無限制
💬撤職使公務員關係暫時消滅且處分較重;休職則維持關係但暫停職務。
🧠 記憶技巧:撤職:1至5年不准任,回來2年不晉升。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撤職等同永久喪失公務員資格或必須重新參加考試始得再任。
免職與撤職之區別 休職之效果與期間 懲戒處分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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