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之停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被通緝或羈押中,其職務當然停止
- B 懲戒法院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 C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被移送懲戒之公務員,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D 懲戒法院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職務時,被付懲戒人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如果一個決定是由「法院」作出的裁定,與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兩者在法律救濟途徑上(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還是向更高階的法院提起抗告)應該會是同一條路嗎?
公務員懲戒停職制度
💡 區分懲戒程序中「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之要件與救濟路徑。
| 比較維度 | 當然停職 | VS | 先行停職 (職權/法院) |
|---|---|---|---|
| 法源依據 | 公懲法第 4 條 | — | 公懲法第 5 條 |
| 發動要件 | 刑事通緝、羈押中 | — | 情節重大或有免撤休之虞 |
| 救濟方式 | 復審 (屬行政事實認定) | — | 向法院抗告 (司法救濟) |
💬當然停職為法定強制效果,先行停職則需由法院或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