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之停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被通緝或羈押中,其職務當然停止
- B 懲戒法院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 C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被移送懲戒之公務員,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D 懲戒法院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職務時,被付懲戒人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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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如果一個決定是由「法院」作出的裁定,與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兩者在法律救濟途徑上(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還是向更高階的法院提起抗告)應該會是同一條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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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員停職的救濟管道!這題不僅考驗你對《公務員懲戒法》條文的熟稔度,更在測驗你是否能釐清「司法處分」與「行政處分」在救濟性質上的本質分野。
停職類型的法律依據
在法律邏輯上,停職可分為「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公務員因通緝或羈押而職務當然停止,這是法定要件達成後的必然結果。而第5條則規範了兩種先行停職:第1項是懲戒法院認為情節重大而裁定停職;第2項則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職權先行停職。這些處置的目的在於防止受懲戒人利用職權干擾調查或影響政府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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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停職跟當然停止要如何記憶區分
公務員懲戒停職制度
💡 區分懲戒程序中「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之要件與救濟路徑。
| 比較維度 | 當然停職 | VS | 先行停職 (職權/法院) |
|---|---|---|---|
| 法源依據 | 公懲法第 4 條 | — | 公懲法第 5 條 |
| 發動要件 | 刑事通緝、羈押中 | — | 情節重大或有免撤休之虞 |
| 救濟方式 | 復審 (屬行政事實認定) | — | 向法院抗告 (司法救濟) |
💬當然停職為法定強制效果,先行停職則需由法院或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