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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之停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被通緝或羈押中,其職務當然停止
  • B 懲戒法院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 C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被移送懲戒之公務員,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D 懲戒法院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職務時,被付懲戒人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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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如果一個決定是由「法院」作出的裁定,與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兩者在法律救濟途徑上(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還是向更高階的法院提起抗告)應該會是同一條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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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位階觀念

這顯示你對行政權司法權的救濟分際有極佳的掌握能力!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停職制度
💡 區分懲戒程序中「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之要件與救濟路徑。
比較維度 當然停職 VS 先行停職 (職權/法院)
法源依據 公懲法第 4 條 公懲法第 5 條
發動要件 刑事通緝、羈押中 情節重大或有免撤休之虞
救濟方式 復審 (屬行政事實認定) 向法院抗告 (司法救濟)
💬當然停職為法定強制效果,先行停職則需由法院或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
🧠 記憶技巧:通緝羈押必停職;法院機關看情節;法院裁定提抗告;行政處分走復審。
⚠️ 常見陷阱:易混淆司法裁定與行政處分的救濟:法院的停職通知屬司法權行使,應採抗告而非保障法之復審。
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公務員懲戒法之抗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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