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停職為懲戒處分之一種
- B 停職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亦不得執行職務
- C 停職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 D 復職令送達停職人員後,即生復職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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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因故被「暫時停止」職務後,他與國家之間的「法律身分關係」是否會立即斷絕?如果後來程序結束、原因消失了,為了平衡「當事人權益」與「機關職位安定」,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讓當事人主動提出重返崗位的要求,你認為這個合理的期限應該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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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精髓。停職並非懲戒處分,而是一種職務的「暫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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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呢?
公務人員停職與復職
💡 停職係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保有身分,事由消滅應於期限內申請復職。
| 比較維度 | 停職 (Suspension) | VS | 免職/撤職 (Dismissal) |
|---|---|---|---|
| 公務員身分 | 繼續保有身分 | — | 身分關係消滅 |
| 法律性質 | 暫時性預防處分 | — | 終局性懲處/懲戒 |
| 復職權利 | 事由消滅可申請 | — | 除非平反否則不可 |
💬停職是暫停執行權利,免職是徹底切斷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