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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停職為懲戒處分之一種
  • B 停職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亦不得執行職務
  • C 停職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 D 復職令送達停職人員後,即生復職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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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一位公務員因為某些法律原因被暫時禁止執行職務,但其公務員身分並未消失,當那個禁止他工作的理由不見了之後,為了保障他的工作權,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他在多久的合理時間內提出『回歸崗位』的申請?這個期限是為了兼顧行政穩定與個人權益,請試著從法律常見的救濟期間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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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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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停職與復職
💡 停職係保留身分暫停職務,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應申請復職。
比較維度 停職 (Suspension) VS 免職/撤職 (Dismissal)
身分關係 保留公務員身分 喪失公務員身分
職務執行 暫時停止執行 終止執行職務
薪給權利 得發給部分本俸 停止發給薪給
法律性質 先行或暫時性處分 終局懲戒或懲處
💬停職為狀態的暫停(身分在、職務停),免職為關係的終結(身分職務皆無)。
🧠 記憶技巧:停職有身分不執職,消滅三月請復職,報到期限三十日。
⚠️ 常見陷阱:常誤認停職會導致喪失公務員身分,或混淆「申請復職(3個月)」與「報到(30日)」的法定期限。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員懲戒法 免職與撤職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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