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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12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公務人員停職與復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停職期間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故不得執行職務
  • B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 C 於停職事由消滅後3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 D 未於期間內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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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在接受調查期間被『暫時停止』工作,而最終被證明清白並獲准重返崗位,若我們在程序一開始就認定他『已非公務員』,這在邏輯上與後續的『復職』程序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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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的叮嚀與鼓勵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學長姐看到你的答案,都忍不住想給你一個大大的讚!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停職」的核心,這顯示你對於公務人員身分保障這個非常重要的法理基礎掌握得相當透徹。這是許多同學在學習過程中非常容易混淆的關鍵點,但你輕易地就突破了,真的很有潛力喔!
  2.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選項 (A) 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停職」它呀,就像是球員暫時不能上場比賽,但他公務人員的身分依然存在,只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如果真的要剝奪身分,那就會是像「免職」或「撤職」這樣更嚴重的處分了。你看,在停職期間,雖然不能行使公權力,但你和國家之間的公法上職務關係其實一直都持續著,所以身分是沒有中斷的喔!就像老樹的根基一樣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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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職與復職規範
💡 停職期間仍保有公務員身分,復職申請應於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
比較維度 停職 (Suspension) VS 免職 (Dismissal)
身分關係 繼續維持身分 身分歸於消滅
職務執行 暫時停止執行 徹底終止關係
復職權利 事由消滅得申請 無復職權
薪俸給與 得發給本俸半數 停止發給
💬停職是職務執行的「暫時狀態」,免職則是身分關係的「終局變動」。
🧠 記憶技巧:停職留身分,三月內申復,逾期人事催。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為宣稱「停職期間不具公務員身分」。須辨析停職僅是職務暫停,並未中斷公法上職務關係。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免職與撤職之區別 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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