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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準用對象?
  • A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 B 公立學校教師
  • C 立法委員助理
  • D 中央部會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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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群人,他們在公家機關服務、執行公共事務,但因為歷史制度的變遷(例如組織改制),導致他們沒有通過正式的公務人員國家考試而「身分尷尬」,既不是純粹的私人雇員,也不是法律定義的正式公務員。為了確保這群人的工作權益不成為法外孤兒,立法者最可能針對哪一類具備「特殊歷史過渡背景」的人員,特別規範要『比照』公務人員的保障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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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準用對象」的細微區別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的準用對象,代表你對行政法規中「身分定位」與「法律適用範圍」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不容易跨越的法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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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首長 都不算
📝 公保法之準用對象
💡 區分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與準用對象。
比較維度 適用對象 (第3條) VS 準用對象 (第102條)
身分定義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有給專職 法律明定之5類特定人員
典型代表 一般行政文官、技術人員 公營事業任用、私改公留用
保障程度 全面適用本法程序 性質不相抵觸內準用
💬兩者皆受本法保障,但第102條為擴大保障範圍的特別規定。
🧠 記憶技巧:準用五類口訣:公營任用、私改公、民選首長、約聘僱、其他依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教師」或「部長」。教師適用教師法,部長為政務人員不適用本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適用對象 教師申訴評議制度 政務人員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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