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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準用對象?
  • A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 B 公立學校教師
  • C 立法委員助理
  • D 中央部會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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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群人,他們在公家機關服務、執行公共事務,但因為歷史制度的變遷(例如組織改制),導致他們沒有通過正式的公務人員國家考試而「身分尷尬」,既不是純粹的私人雇員,也不是法律定義的正式公務員。為了確保這群人的工作權益不成為法外孤兒,立法者最可能針對哪一類具備「特殊歷史過渡背景」的人員,特別規範要『比照』公務人員的保障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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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準用對象」的細微區別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的準用對象,代表你對行政法規中「身分定位」與「法律適用範圍」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不容易跨越的法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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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法準用對象
💡 區分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與「準用」人員範圍。
比較維度 適用對象 (§3) VS 準用對象 (§102)
身分定義 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性質相近之非任用人員
典型範例 一般行政、各級文官 約聘僱、公營事業人員
特定群體 經銓敘合格之公務員 私校改制公校留用人員
💬適用對象為正式編制公務員,準用對象為法律明定性質相近之人員。
🧠 記憶技巧:準用對象記四類:約聘、派用、公營、私改公。
⚠️ 常見陷阱:常誤選「公立學校教師」,需注意教師另有教師法之救濟體系,非保障法對象。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 教師申訴制度 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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