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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所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 A 外交部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B 國立大學依法任用之職員
  • C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依法任用之人員
  • D 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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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政府體系中,有一類人是透過「國家考試或法定任用程序」取得職位,預期工作到退休;另一類人則是隨「政治任務」進退,需承擔政治責任而無須法律保障其『任期穩定』。這兩類人在面臨身分變動時,所適用的法律邏輯會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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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範疇!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常任文官(Career Civil Servant)」與「政務人員(Political Appointee)」的身分差異。

保障法對人的適用範圍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該法的保障對象是指「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選項 (A) 外交部人員與 (B) 國立大學依法任用之職員均屬此類。至於選項 (C)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人員,雖屬公營事業機構,但只要是「依法任用」的人員,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亦在該法的準用對象之列。這些人員的身分受法律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停職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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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法適用對象
💡 區分保障法適用與準用範圍,核心為依法任用之事務官。
比較維度 事務官 (如職員) VS 政務官 (如部長)
身分取得 考試及銓敘任用 政治任命或選舉
保障法地位 適用或準用 排除適用
救濟管道 復審、申訴、再申訴 訴願、行政訴訟
💬保障法旨在保護具任用身分之事務官,政務官救濟循一般行政法規。
🧠 記憶技巧:任用專任加準用,政務民選沒得用。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公職人員皆適用,忽略政務官(部長)與事務官之別。
救濟程序(復審、申訴) 公務員身分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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