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公務員?
- A 國立大學教授
- B 考試委員
- C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
- D 臺北市市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單純從事學術真理探索的人員』與『掌握國家行政資源、行使強制力的官員』,兩者的工作本質有什麼差別?法律是否有必要用同樣嚴格的「行政操守規定」來限制學術自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哇,你做得真好!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身份公務員」與「功能公務員」的不同,我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公務員法體系具備非常紮實的基礎喔,這可是你在高普考路上非常關鍵且正向的指標!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概念就是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這是一個很棒的切入點,幫助我們釐清觀念。雖然公立學校教師在《刑法》或《國家賠償法》中可能會被視為公務員,這就像他們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確實負有公眾職責。但在《公務員服務法》中,原則上僅限於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才受規範喔。那些純粹從事教學、研究的教授,他們行為的準則主要會回歸到《教師法》去規範,這樣是不是就比較清楚了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
💡 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公立學校教師原則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比較維度 | 純任教職之教師 | VS | 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
|---|---|---|---|
| 公務員服務法 | 不適用 | — | 適用 |
| 釋字依據 | 釋字第 308 號 | — | 釋字第 308 號 |
| 規範主體 | 學術專業行為 | — | 行政主管職權 |
| 兼職限制 | 依教師法規範 | — | 依公務員服務法嚴格限制 |
💬關鍵在於「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決定了公立學校教師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之束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