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15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A 志願士兵
- B 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
- C 直轄市、縣(市)長
- D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體系或公部門工作的群體中,哪一類人的工作本質最強調『學術自由』與『專業自主』?這類人的管理規範,應該是強調嚴格的行政隸屬服從,還是應該交由另一套專門法律來平衡其權利與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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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的人員適用範圍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法制的基礎觀念!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法律對「公務員」定義的差異。依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本法適用的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因此,選項中的志願士兵(屬武職)、公營事業機構職員(非純勞工)以及民選的直轄市長與縣市長(受俸之文職),皆屬於該法規範的對象,必須遵守廉潔、保密等各項服務義務。
公立學校教師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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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及釋字308號區分法律適用主體。
| 比較維度 | 純任課教師 | VS | 兼任行政職教師 |
|---|---|---|---|
| 適用公服法 | 不適用 | — | 適用 |
| 規範主軸 | 學術自由與教師法 | — | 行政責任與公服法 |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08 號 | — | 釋字第 308 號 |
💬教師僅在兼任行政職務之範圍內,始受公務員服務法之約束。